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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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12号(二一一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湖北省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教技*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11号)和我校实际情况,为推进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类型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与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合作的科技合同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科研发展基金。科研经费到账后,按研究
2、进度划拨,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1.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等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的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等项目的科研经费; 3.校科研发展基金,指学校自筹科研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学技术处开具拨款通知单,计划财务处根据拨款通知单办理科研经费使用账本。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分配 1.国家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任务; 2.省部级项目,指省科技厅、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部级企业直接下达的科研任
3、务; 3.厅局级、地方政府项目,指省政府其他厅局和地市州下达的科研任务;对国家、省部级、地方政府下达的基金类项目,项目组可以列支15%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其他纵向项目,项目组可以提取10%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分配横向科研项目,指为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合同课题。对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组可提取20%的劳务酬金。项目经费到账后需向本地交纳的税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纳税额先行代扣,合同登记和税务认定后,获得免税的项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免税额度适时退税,学校按照退税额的50%收取管理费,已经在项目付款方所在地纳税的
4、项目,由项目组提供应税发票,学校不再代扣税。对专利转让的合同参照*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七条 校内项目不得提取劳务酬金,不得列支人员经费和业务费,校、院(系)不提取管理费。第八条 对外协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正常提取管理费。第九条 学校外聘人员签订的科研项目,参照学校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在校内联合建立的研究室、实验室或研究所、中心等,所资助的设备购置费、运行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技术转让合同(非专利),项目组提取30%的劳务酬金,学校提取15%的管理费;由学校组织协调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提取5
5、%的管理费;其他项目(不含校内项目)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各二级单位的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各单位自定,并报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备案。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加工试制费、技术协作及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费、现场试验费、新技术引进费、资料费、通讯费、交通费、评审鉴定费、辅助人员酬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1.材料费,指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零配件、外构件、燃料、动力及其包装运输和装卸等费用; 2.仪器设备费,指直接为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及包装费、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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