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模版.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等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包括信息化设备的单纯采购。 第三条 项目验收属于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信息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
2、部。 第五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指派人员担任项目验收小组组长。 第六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受集团公司首席信息官的直接领导,并向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前期准备 第八条 项目承包商在项目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通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经理向信息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信息中心向集团公司首席信息官提请项目竣工验收,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验收前提(一)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设备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
3、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设备等主体工程;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应用安全措施等软件环境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已落实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措施; (五)项目涉及的档案资料,技术文件完整、准确; (六)应用系统类项目,应由项目业务单位提交同意项目验收的说明。 第十一条 验收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 (三)项目合同或协议; (四)项目承包商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 (八)业务需求说明书或需求分析报告; (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
4、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法人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 检查须移交照管的项目软、硬件设备情况。主要检查硬件设备数量、质量、技术状态;软件数量、安装情况、相关授权等。 第十五条 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一)功能性检查:对系统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管理性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三)应用性审查:项目应用部门单位出
5、具的项目应用对业务需求满足度的说明或相关项目应用文件的确认签字。 (四)资料性检查:对项目承包商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文档资料的范围以合同规定为主,包括并不限于: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4.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有关的测试报告(或说明); 6.项目试运行报告(或说明); 7.项目用户评价意见; 8.系统需求分析报告; 9.数据标准或数据库设计类要求说明书; 10.用户操作手册。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结题验收三种。 (一)会议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经自查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成员
6、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二)现场验收指验收组成员到项目安装布置、应用节点等现场进行考察,对项目验收内容进行现场检察,明确项目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三)结题验收指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在业务单位组织下按照合同自查,形成结题报告。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应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信息中心组织项目验收组,拟定项目验收计划,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项目介绍; (二)现场演示及测试; (三)功能
7、抽查; (四)验收人员提问; (五)验收人员认为需进行的其他程序; (六)验收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 (一)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信息中心和项目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经招、投标工作实施的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 (二)项目组主要由信息中心和项目业务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经招、投标工作实施的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 (三)合同或协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包含硬件设备、系统软件采购)的项目,
8、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后项目验收报告(附后),并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最终验收结果经信息中心逐级呈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集团首席信息官(集团分管领导)、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章 验
9、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结论分“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三种。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较大争议。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达到设计要求,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条 项目需要复议的,信息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直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