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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需要可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原则上为1年,因特殊需要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六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2、,主要包括校内教室、实验(训)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仪器设备、房屋、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第七条 出租出借的主要方式。(一)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训)室和办公生活用房出租出借; (二)报告厅、体育馆和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出租出借; (三)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和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学院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五)学院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六)学院认可的其他方式。一次性短期出借在7天以内的,由国有资产保管部门报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即可出借,相关手续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八
3、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1年以上(含1年)办理程序。(一)部门申请:各单位拟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填写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并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二)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受理申请,并对申请认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三)专业评估: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需要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租金进行专业评估;(四)学校审批:资产管理处报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对于租期3年以上或租金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五)报上级部门批准:学校同意出租出借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要求报教育厅审核、报财政厅批准;(六)公开招租:将批准出租项目在校园内外网公示,以
4、评估价作为底价,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七)签订合同: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租借合同。国有资产出租应使用学校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归还时间,并做好相关记载;(八)租金上缴: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租金。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时,租金不得低于学院制定的租金标准。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市场行情,每年初确定当年最低租金标准,供各单位参照执行。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
5、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第十一条 学校租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租借合同一旦终止或变更,租借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第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租借活动受学校保护,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原则上先缴费后实施,必要时可暂收押金。其收入的分配比例、用途、管理办法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部门、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十五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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