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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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XX 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阳光交易告知书为保障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维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XX地产提倡阳光交易。若各单位在与XX地产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及各相关部门业务往来中,发现XX地产人员存在贪污、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欢迎向XX地产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如下:举报邮箱:X来信来访举报:X地址:X邮编:X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
2、合同”)概况如下: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监理范围: 项目范围内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包含前期三通一平工程、总包工程、各分项分包工程、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零星工程等;项目红线边界的施工工程:市政排水接驳、围墙边界的处理、配合销售开放区域园建绿化、配合销售的道路改造工程等。具体监理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4.1. 建筑与装饰工程:包括地质勘查、土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示范区(含售楼处、样板间)的室内精装修工程、会所室内精装修工程、配套用房(居委会、物业办公室、老年活动室等)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公共部分
3、(大堂、电梯前室、走道等)精装修工程、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可售公建的室内精装修工程等,包括总承包和委托人分包工程,包括室外的机械车位或架空停车位(机械停车或架空停车面积不计入监理费用结算面积,此费用包含在监理费用综合单价中);4.2.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采暖、室内燃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包括总承包和委托人分包工程;4.3. 园区市政、园林配套工程:包括小区给排水工程、小区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小区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区绿化及园建工程、小区围墙(包括组团
4、围墙)工程等;4.4. 委托人为销售需要所安排的售楼处、样板间精装修施工及其临时工程;4.5. 红线外在代征道路上的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的引入;4.6. 项目用地范围内委托人委托投资建设的所有其它配套工程;4.7. 总、分包项目竣工结算和资料审核。做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核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与结算资料。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互相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件
5、;3. 本合同标准条件;4. 委托人的监理单位工作指引;5. 分工与监理工作范围。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六、 监理服务期: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具体监理业务自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实施监理之日开始实施,至1、 若本项目带标准精装修交楼,监理期到交楼后三个月内为止;2、 若本项目为毛坯交楼,监理期到交楼后二个月内为止;3、 若本项目带标准精装修交楼,但精装修监理工作由委托人另外委托监理,监理期到毛坯交楼场地完整移交给精装修单位后两个月内为止;交付日
6、期暂定为 年 月 日。4、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5、 附件附件1监理考评及奖罚细则附件2 实测实量表格(本页无正文,仅供签署)委 托 人:(签章)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2012年 月 日 监 理 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2012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文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
7、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
8、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
9、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并对监理人员要求如下:1. 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应服从委托方的专业技能、综合协调等能力考核,经委托方考核合格,确认后的主要成员名单,方可驻场。2. 在合同期内,如监理人员变动,监理人需提前一个月报委托方,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动。否则视为监理方违约。3. 在合同期内,施工项目出现赶工,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轮休一天,需安排监理人员值守。委托人不对此项工作做额外补偿。4. 在合同期内,监理人需服从委托人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行委托人监控打卡计时,保证不少于5小时工地工作时间;第五条
10、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
11、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
12、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
13、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的
14、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
15、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
16、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
17、额(除去税金)。1.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人应根据委托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国家标准、相关规范,对承包人所报建的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品牌、原产地及单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核查,如出现监理人监督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但现场抽检、复检不合格时,监理人将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2. 如因监理个人失职、不作为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监理人将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
18、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监理人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包括不履行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监理人应无条件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委托人单方面提
19、出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无条件向监理人支付已完工程结算造价10%的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允许调离项目现场或在其他项目兼职,每次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有兼职,或未经委托人允许调离项目的,监理人每发生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第三十四条 若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未经委托人许可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分包或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监理人应无条件按合同暂定价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五条 凡监理人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在委托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委托人有权在支付给监理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第三十六条 因监理人原因终止合同时,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损失,委托人保留向监理人索赔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的权利。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限内中出现的所有属于监理人责任的违约金/罚款,监理人必须在当期款项中予以确认并即时扣除,结算时相应扣减款项。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应赔偿给发包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第三方服务费、差旅费、拍卖费及税费等。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承担的工程
21、建设及其他方面的风险不同,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且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作为不履行本合同或违约责任条款的抗辩理由。第四十条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作为特别结算和清理事项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第四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
22、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之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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