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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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保障总部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总部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续订
2、和终止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行劳动合同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总部与员工订立。 第六条 总部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总部提供,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总部应当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员工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如遇有特殊情况,可另行起草劳动合同文本。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应向被录用人员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3、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联系人等事项。 被录用人员须如实向公司提供学历职称、专业知识、工作技能、从业经历、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总部招用有工作经历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向总部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总部不予录用。 因工作需要,总部确需招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劳动者应提供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真实书面材料,在确认原单位同意其与其他单位建立第二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方可予以录用,否则不予录用。 第九条 总部录用员工,双方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总部书面通知,员工一个月内未与总部签订劳
4、动合同的,总部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双方协商不一致而不能订立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条 总部与员工首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部门副职(含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签订3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部门调研员及以下人员可签订1-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总部可选择与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可比照上次合同期限或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员工具备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部应与员工签订无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阶段性工作的,总部应当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总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各种休假时,试用期可相应顺延。 根据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原则上不重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总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录用条件是考察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依据。试用期内符合录用条件的,总部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转正事宜;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总部可以在试用期满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工作地点
6、,工作地点不确定的,应当以员工的经常工作地为准。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可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对于由总部出资进行培训的员工,总部应当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守总部秘密义务的员工,总部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分为主件和附件。附件包括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总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双方签订的各种专项协议等。劳动合同与其附件的内容不一致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中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总部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 集
7、团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集团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集团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变更,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总部和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二)总部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
8、,双方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四)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由于工作需要,员工工作岗位发生临时性变动或借调的,双方可以不对劳动合同做变更处理。 (六)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总部可为其另行安排、调整工作岗位,并将书面通知书送达本人。 第二十条 当法定或者约定的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总部和员工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经总部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认为需要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可以部分中止,也可以全部中止。在劳动合同中止
9、履行期间,双方应依据协议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计算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经总部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员工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总部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的; (二)总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总部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 (四)总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总
10、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总部。 第二十四条 员工擅自离职的,总部可按旷工予以处理,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按严重违反总部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总部造成损失的,员工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员工入职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下列录用条件之一的,总部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员工向总部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的教育背景、健康情况、工作经历等; (二)员工未到总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体检,或在体检中有冒名顶替行为,或体检不合格的; (三)员工健康状况不好,有精神病及其它影响工作的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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