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设立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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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姓名:姓名: XXX住址: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姓名:XXXXXX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章 机构设置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主任第四节 监事合伙人第五节 律师大会第五章 合伙所人员权利及义务第一节 合伙人第二节聘用律师第三节其他人员第六章出资、合伙所资产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十章附则为规范本所内部管理行为,保障本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凡是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的组织与行为、本所与组成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合伙协议是本章程的必要补充。但不得违背本章程所确定的原则。第二条 本所的宗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
3、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第三条 本所目标与定位是建立一个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专业服务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在xx地区乃至全国享有一定声誉的一流律师事务所。第四条 本所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五条 本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第六条 本所及全体律师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本所的聘用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第八条 本所的全称是:xx市xx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是:xx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及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使用此名称,并有义务和责任维护此名称的信誉。第九条 执
4、业场所是:xxx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可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所业务范围:(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
5、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八)出具法律意见书;(九)法律、法规不禁止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 机构设置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是本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二条 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时间定在每年的每季度末;主任认为必要时或经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的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第十三条 召开合伙人会议,除遇紧急情况外,应提前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所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6、以采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一名合伙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享有与其委托合伙人同样的权利,并根据其委托人的授权表决。 第十四条 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席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视为放弃表决权,不影响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和形成决议。 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主任不在或因某种原因无法召集主持的,主任可指定一名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主任既不召集也不指定其他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并决定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召集人主持合伙人会议。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以书面形式记载,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并存档。第十六条 至少三分之
7、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合伙人会议,方可构成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法定人数。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二)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四)审议并通过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管理办法及清算报告;(五)决定本所资产的抵押、担保、出租、转让或其方式的处置;(六)决定本所之预算外单项价值500000元以上的支出以及借贷;(七)推选和罢免本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选举管委会成员;(八)决定本所增资、减资(退伙入伙引起的合伙人除外);(九)决定合伙人的除名;(十)决定本所名称等登记事项的变更; (
8、十一)决定本所的终止;(十二)决定本所的清算方案;(十三)其他管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上述事项须经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事务所合伙人数量较大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改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八条 合伙人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人一票制。下列情况为弃权:(一)无故表示不参加或无故拒不参加会议者;(二)在被有效通知,经合理等候仍未到会者;(三)表决时投弃权票或声明弃权者;第十九条 如果合伙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事务所协议章程,致使事务所遭受损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合伙人可免除责任。第二十条 涉及到与某合
9、伙人身份(仅包括退伙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除名、中止、退休)的表决,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就表决结果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应在结果做出后的十天内做出。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议,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协议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解决。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本所依据规定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合伙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但是合伙人人数在7名以内时全体合伙人均为管委会的当然成员,当合伙人数超过7名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由适量的一级或二级合伙人作为管委会成员进行
10、管委会的日常运作。管委会负责人在7名以内时由主任兼任,当合伙人数超过7名时,由合伙人会议在主任与执行主任之间决定一名人选。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管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都有被选举作为管委会成员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管委会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赞成通过。一、管委会法定职责:(一)向合伙人会议汇报工作;(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三)编制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编制事务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五)对于本所之预算外单项价值500000元以下的
11、支出以及借贷,管理委员会应对于该项支出以及借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20%以上的合伙人提出异议, 则不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如公示期内少于20%的合伙人提出异议,则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六)编制各项福利计划、基金使用方案、结算报告、清算报告,制定有关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七)提出事务所分立、合并、终止、清算方案;(八)聘用以及任免或选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行政、财务等事务的主管;(九)聘用以及任免或选聘其他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分所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十)决定对所内聘用人员的奖惩,一般待遇和福利;(十一)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立、终止;(十二)其他有关管理的事宜。二、管委会授权职责:(一)
12、提出合伙人入伙、退伙方案,根据事务所合伙人入伙、退伙审批程序执行;1、申请登记合伙人审批程序(按照律师身份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1.1、内部模拟合伙人在每年12月1日前,提出入伙申请。外部申请登记合伙人经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推荐,提出加入xx成为登记合伙人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学历学位、执业年限,职业履历,专业方向,重大案件,年创收额,申请登记合伙人意愿等;1.2、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对该申请登记合伙人进行认真和严格的考察。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管理委员会有权不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表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管理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申请登记合伙人的考察报告(包括该律师的人品性格、专业、创收
13、情况,个人履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20%以上的合伙人提出异议, 则不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如公示期内少于20%的合伙人提出异议,则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1.3、管委会对申请登记合伙人入伙申请进行审议表决。获得100分以上的申请登记合伙人有超过五分之四管委会合伙人表决同意,并且反对其入伙的合伙人人数不满三人,则同意其入伙申请;未满100分的申请登记合伙人须有全体管委会合伙人表决通过,方可同意其入伙申请;1.4、公示通过后由行政部门按照司法行政许可规定程序进行入伙登记,正式成为登记合伙人;2、登记合伙人退伙程序:2.1、除名退伙:登记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提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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