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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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编号:2017xx-032证券代码:835223xx 证券简称:瑞华xx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xx证券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兰考xx瑞华xx环保电力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
2、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3、事会人员组成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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