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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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甲方: Y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S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章 总 则46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48第三章 商业运营前的准备50第四章 垃圾的供应51第五章 垃圾的处理56第六章 垃圾处理的监管60第七章 维护与维修64第八章 违约及赔偿65第九章 不可抗力67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69第十一章 其他条款70第一章 总 则1.1 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Y县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济宁
2、市Y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1.2条所述双方于2016年 月在山东省济宁市Y县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一方:Y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山东省济宁市Y县滨湖街道办湖凌二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光,职务: 局长 ; 协议另一方:S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1.3 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即建设-经营-转让)项目,独家负责处理Y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工商业垃圾,本项目建设规模(400)吨/日,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 (14.6)万吨,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整。项目工艺设计按照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原则进行,在确保满足
3、国家和地区所要求的环保标准下,乙方可对工艺进行优化和改进。在焚烧炉炉排、烟气处理以及自动控制等关键部分,要求采用有成功稳定运营工程实例的、先进的、成熟的、且符合有关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工艺技术及设备,其中烟气排放等污染物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项目建设地点拟定于Y县谷亭生活垃圾处理场东临、米滩村东北方向、东环路北延西侧、新S251南侧,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1.4 Y县人民政府愿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本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简称为本协议,其为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
4、议的附件一)。 1.5S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尽快在山东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负责本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前,S有限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在该项目公司在山东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则由该项目公司承接S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而自动接替成为本协议的乙方。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2.1术语定义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用词及语句具有相同的含义,或具有如下含义: 地磅站:指按照特许经营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数量的设施。 可接受垃圾:指按本协议4.2.1
5、条规定,也简称为垃圾。 不可接受垃圾:指按本协议4.2.2条规定的不可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指医疗机构、医事检验所、医学研究机构及生物科技相关企事业机构在医疗、检验、研究或制造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有害废弃物:指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垃圾贮存坑:指甲方与乙方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内经计称量后用于交接垃圾的场所,也称为垃圾交付点。商业运营开始日:指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的第二日。购售电合同:指乙方与电力公司就电力上网事宜所签订的合
6、同。 2.2协议的解释 2.2.1 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的附件(如有),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2.2.2 解释 在本协议中:(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
7、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
8、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3.1 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乙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已获得通过相关的初步验收与最终验收的书面证明文件。 3.2 垃圾供应的准备 在试运行开始日期的六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说明试运行开始的日期,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3.3 电力准备 甲乙双方以及电力公司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准备本项目的外部电源,做好电力上网的一切准备工作。 3.4 商业运营开始日 通过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书。签发完工证书之日即为商业运营开始日。 第四章 垃圾的供应 4.1 垃圾数量及计量 4.1.1 年交付吨数 (1)本项目设计规模为
9、日均垃圾处理量400吨,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4.6万吨; (2)自本项目开始运营之日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依如下规定,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垃圾至本项目所规定的垃圾交付点: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87.5%,即12.78万吨/年(350吨/日);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三年度至第四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95%,即 13.87万吨/年(380吨/日);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五年度及以后,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
10、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每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100%,即14.6万吨/年(400吨/日)。双方约定,当运营年度不足一个自然年时,上述年交付吨数按比例减少。(3)为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原因垃圾量供应不足(而非乙方的原因)致使进入本项目的日平均垃圾量低于最低保证垃圾量(保底垃圾量)时,甲方将按保底垃圾量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当垃圾供应量超过保底垃圾量时,按实际垃圾处理量计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如果是由于乙方原因使垃圾供应和处理量低于保底垃圾量时,乙方不按照保底垃圾量计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将按照实际处理垃圾量计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同时将按照本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第8.2.1条的规定
1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1.2日均交付吨数 甲方应按照年交付吨数计算平均每日应交付垃圾的数量,以达到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的年交付吨数。其中正常运营日,每年按三百三十三日计;年度计划维修期间,每年按三十日计。乙方应每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将上一天的垃圾供应量的统计数据送达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4.1.3 垃圾计量 (1)双方同意在本项目的地磅站进行垃圾的计量;(2)双方同意通过本项目地磅站的地磅及相关的计算机设备与计量设备,共同计量运至本项目的垃圾吨数,以及运至填埋场的炉渣、飞灰中间处理产物与不可处理的垃圾的吨数。 4.2 垃圾质量及检测 4.2.1 可接受垃圾 甲方提供的可以为乙方接受的垃圾是指
12、甲方正常收集及运送的一般固体生活垃圾及经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允许焚烧处理并具有进行燃烧发电价值之工商业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废弃物。 4.2.2 不可接受垃圾 指所有不属于上述“可接受垃圾”定义范围内的垃圾废弃物,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圾,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 (2)有腐蚀性、有毒性、易爆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的有害废弃物; (3)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环保部门书面认定需要单独处置或不可进行燃烧处理的废弃物 4.2.3垃圾的抽样与检测 在正常的运营期间,甲乙双方可委托有
13、资质的环境检验测定机构,按照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每年在甲方指定的垃圾转运站进行垃圾的抽样,并对入炉垃圾的低位热值(LHV值)、灰份比率和入厂垃圾的含水率进行分析检测。若甲方委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委托,检测费由乙方承担。4.3 垃圾供应的管理 4.3.1 垃圾交付点 垃圾交付点为位于本项目垃圾卸料大厅的垃圾贮存坑。甲方负责收集和运输垃圾的装载工具(许可车辆)在本项目地磅站经过计量后,将垃圾倾倒于此。以该垃圾交付点为界,垃圾从运送进厂至倾倒入该指定交付点内全过程的装卸操作、运输管理和安全等(特别是垃圾车卸料时)的责任和风险均由甲方或垃圾承运方独自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乙方应承
14、担相应责任),而垃圾在越过该垃圾交付点之后的管理、储存、处理和安全等的全部责任和风险方由垃圾承运方由垃圾处理方(乙方)承担(因垃圾承运方原因造成事故,垃圾承运方承担相应责任)。4.3.2垃圾供应设施及服务 甲方作为代表政府对本项目落实垃圾供应方的责任方,其负责提供垃圾收集和运输至本项目交付点所需的装载设施及服务,并将垃圾运送至本项目的垃圾交付点内。乙方负责提供设置在地磅站和卸料大厅的红、绿灯交通控制系统,由该系统对进出本项目的垃圾运送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并承担垃圾越过垃圾交付点之后的管理、储存、处理和安全等负责和风险。4.3.3 垃圾需求计划及调整 双方应定期协商,以进行本项目未来垃圾
15、需求量的估算,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1)年度垃圾需求计划 乙方应在每一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天前,根据年垃圾处理总量不低于垃圾保底量的原则,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下一个运营年度相应月份所需垃圾预计数量的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该年度垃圾需求计划可在下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该计划生效。 (2)月度垃圾需求计划乙方应在每一运营月度结束前的十五天前,向甲方确认其在下一个运营月度所需的垃圾数量。经甲方确认的月度垃圾需求计划不得修改。 (3)垃圾需求的调整 若乙方希望对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减少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日十五天前书面通知甲方
16、,且其减少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10%,甲方应接受这些修改,并且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但此类修改的累计结果不得造成该年垃圾处理总量低于进厂垃圾保底量。若乙方希望对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增加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日十五天前书面通知甲方,且其增加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10%,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增加的垃圾。若增加的数量超过了该月预计数量的10%,则超出部分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但并无义务提供该增加的垃圾。 紧急情况下的调整: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削减垃圾供应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受其调整。 (4)计划停运 本项目可在计划的年度维修期内有计划地对一
17、条焚烧线停止运营(以下简称“计划停运”),另外的焚烧线另外择期停运维修。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年度垃圾需求计划的同时,将每个运营年度的计划停运的开始日期、持续时间及其垃圾需求计划书面提交甲方审核。若甲方对该计划停运有异议,则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的停运计划。 (5)计划外停运如果发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立即接管全部项目设施同时终止本协议。 4.3.4 垃圾的拒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绝甲方运送的垃圾: (1) 以7天为统计周期,甲方运送垃圾的累计吨数超出垃圾需求计划20%以上; (2) 非乙方过失,垃圾贮存坑已堆满;(3) 当日送达的垃圾中不可接受
18、垃圾的比例超过10%; (4) 因甲方过失或不可抗力,乙方无法接收垃圾;(5) 非事先经甲乙双方记录确认的垃圾运输许可车辆装载垃圾进入厂区。 乙方因上述项因素而拒收垃圾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4.3.5不可接受垃圾的处理 (1)甲方应做合理努力,只运送可接受垃圾,并将其中夹杂的不可接收垃圾数量减至最少。乙方也应做合理努力,检验垃圾运送车辆,只接受可接受垃圾,并应努力筛除不可处理的废气物。然而,甲、乙双方同意,不可接受垃圾的偶然运送且未导致危害损失发生的并不造成甲方违约。 (2)若不可接受垃圾在可接受垃圾中仅占极少量(低于10%)且对该不可接受垃圾的焚烧将不产生危害性,则该不可处理废弃物应视为可接
19、受垃圾。若不可接受垃圾焚烧将产生危害性或其在可接受垃圾中占10%及以上,乙方有权拒绝,该拒绝的垃圾不得计入乙方的垃圾处理量。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判断有异议,可双方协调解决。 (3)有害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 双方均认知并同意,本项目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避免任何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并适当处置运至本项目的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 (4)运送的防止 甲方应努力避免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包括订立相关法规,禁止垃圾运输公司或任何人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 (5)接收的防止 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努力避免接收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
20、至本项目的贮存坑内,并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与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 (6)偶然的处置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则乙方应立即命令并引导载运人将其运至的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离本项目,并迅速通知甲方。若该载运人未按要求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予以移出,且非由于乙方的过失,则乙方应以甲方代办人的身份,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与本项目其它废弃物隔离并予以包装、安置、隔离及保存,且应立即将其保存地点、一般性质及数量通知甲方,甲方应迅速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移出或委托他人移出本项目之外。乙方有此所发生的一切包装、移出及清除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的全部直接费用均由甲方
21、承担。 第五章 垃圾的处理 5.1 垃圾处理的数量 甲乙双方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乙方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然后据此签发相应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 Q(i)= Q1(i)- Q2(i) 其中: Q(i)乙方第i运营月度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 Q1(i)甲方第i运营月度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在地磅站计量的进入本项目的垃圾数量 Q2(i)甲方第i运营月度偶然运送的不可接受垃圾的数量 5.2 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 5.2.1 单价 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 乙方根据上述文件计算的垃圾处理补贴单价为:人民币64.00元吨,该价格已包含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费。除非出现本协议规定
22、的情况,否则该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调整。 5.2.2 月度支付金额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每个运营月度支付一次,年终结算。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支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公式为:P=QT 其中,P为月垃圾处理补贴费,Q为月处理量月垃圾供应量,T为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 5.3 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支付 5.3.1 支付时间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的时间:每个运营月度的第十六个工作日(含)之前支付上个运营月度的垃圾服务费。 5.3.2 支付方式 所有此等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账款方式(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它银行账户),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
23、由每一方自行承担。收款人、开户行、账户由项目公司另行书面提供;付款方式:以支票、转账或以电汇等方式将支付款项汇入项目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内。 5.3.3 支付程序 在每个运营月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将下列资料提交甲方审核:A.上个运营月度有关的质量检测报告;B.经甲乙双方签发认可的上个运营月度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C.运营月度支付金额P(i)。 (1)甲方如对乙方申请的运营月度支付金额没有异议,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2)乙方根据甲方的审核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垃圾服务费收费凭证提交给甲方; (3)甲方在收到上述收费凭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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