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新三板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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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风险提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入伙并投资于本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外股权和/或债权投资,有限合伙人在此应知悉并认可:虽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勤勉、审慎地,包括委托专业顾问,对投资项目、经营业务进行合法合规及风险判断,并尽职尽责的进行管理,同时设置了相对充分的担保及保障措施;但是,这并不作为对有限合伙人及其预期投资回报的确定性保证,合伙企业仍存在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并且在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伙协议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合伙企业不对合伙企业不受亏损
2、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也不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任何弥补的责任;此外,这也仍然无法保证避免因投资项目的流动性风险而带来的合伙企业的投资资金无法按照既定的期限和方式实现退出的情形出现,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合伙企业启动担保和保障机制保护投资安全,也存在着期限无法保证和最终司法执行能否实现的风险。年 月 日签署于北京市东城区23北京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二条北京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或“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
3、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其公章。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北京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X。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第七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以证券投资为主,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合伙企业不得用借贷资
4、金投资,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对外进行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投资于会损害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商誉的产品、领域及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九条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0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期限。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合伙人共 个,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 人,分别是:合伙人性质名称/姓名住所证件号码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
5、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姓名或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人民币/元)出资方式缴付期限有限合伙人货币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限合伙人货币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限合伙人货币不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普通合伙人在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付款通知后,有限合伙人应当根据付款通知要求的时间认缴出资,最迟不应晚于本条上述列表所约定的“缴付期限”,但有限合伙人已向合伙企业全部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除外。(二)如果有限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以下简称“违约合伙人”),则:1、违约合伙人自本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合伙企业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合伙人应支
6、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该违约金应由违约合伙人恢复履行付款义务前支付给合伙企业,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从违约合伙人已出资金额或相关收益中扣除,该违约金从违约合伙人已出资金额中扣除的,在计算该违约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时,应相应扣除该等违约金的数额。2、普通合伙人自违约合伙人在本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后,再次向其发出催告通知,如果违约合伙人在收到催告通知后【3】日内仍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则该违约合伙人丧失其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可将其除名,该违约合伙人已认缴部分出资的,合伙企业扣除违约金后将其已认缴出资金额返还,并不承担任何利息支付义务。3、除本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外,违约合伙
7、人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或其他守约合伙人所承担的额外费用或遭受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该赔偿金应由违约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或其他守约合伙人发出的有关要求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的规定及时支付。4、若因违约合伙人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对投资标的的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该违约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所发出的有关要求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的规定,赔偿合伙企业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不得降低其认缴的出资额,但在下列情况下,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降低其认缴的出资额: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存续期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继承其合伙权益的继承人为限制
8、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该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向普通合伙人提出降低其认缴的出资额。除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协议的规定要求该有限合伙人必须降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外,如因降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致使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遭受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应在关于其降低认缴出资额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由该有限合伙人直接支付给合伙企业及/或遭受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从该有限合伙人已出资金额中或在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或清算剩余可分配权益时扣除,该等赔偿金从该有限合伙人的已出资金额中扣除的,在计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时,
9、应相应扣除该等补偿金的数额。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具体的分配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承担。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获得管理费。第十六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合伙企业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行、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或委任的代理人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
10、应当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对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第十七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投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除非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一)全面负责本合伙企业的各项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的管理及决策,包括但不限于:1、就项目投
11、资的投资条件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以及最终是否进行投资做出决定;2、就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投资性资产做出决定;3、决定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应本着追求合伙企业及其有限合伙人良好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开发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咨询服务、组织投资条款的谈判,准备有关投资的文件,实施投资项目并进行跟踪监管,取得投资回报等;(二)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三)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的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四)采取一切必要
12、行动以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五)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六)除根据本协议规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事务之外的其他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七)法律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配置专业管理团队,具体从事投资项目的开发、调查、评估和实施,并确保其管理团队独立、专业、稳定、诚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
13、人应当被除名:(一)执行事务合伙人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丧失管理能力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本合伙企业投资者利益的。合伙人会议就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事宜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程序如下:在解除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命文件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共同委托产生新一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一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产生,本合伙企业自动解散。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新一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产生后30个工作日内与其完成工作移交,若因原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完成工作移交而给合伙人造成
14、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及有限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份额分配; (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六)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七)以上事项的变更需要修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做出修改本协议的决议。上述事项变更时涉及需签署变更决定书、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和入伙协议时,变更决定书、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单独签署、入伙协议由执
15、行事务合伙人与新入伙合伙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涉及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变更决定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不视为其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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