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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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稳妥、有序地开展期货介绍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拥有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营业部以及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第三条 营业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审慎选择客户原则,严禁违背
2、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条 公司执行两级适当性审核工作制度,建立由营业部和期货公司两级审核体系,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第五条 公司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建立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结合投资者教育工作,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客户管理和服务各业务环节。第六条 证券公司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风险级别为中高风险(R4),在证券公司的专业投资者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中高风险(C4)和高风险(C5)的普通投资者,可参与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第七条 各地监管部门对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应同时满足各地监管要求。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八条
3、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统筹监督本细则适用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公司适当性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和完善本细则、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根据公司要求定期组织本业务条线的适当性自查,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督促整改,并向公司报告。第九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根据公司要求组织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第十条 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营业部开户岗负责投
4、资者适当性评估、分类的适当性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本细则要求,严格执行并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充分了解投资者,协助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跟踪和评估工作;(三)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相关人员落实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培训及考核;(四)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资料;(五)公司规定或要求履行的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第十一条 营业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材料、调查问卷、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
5、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第十二条 营业部开户岗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前,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如下告知:(一)投资者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二)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适当性分类的,应
6、当及时告知公司。(三)投资者未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或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公司有权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且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第四章 投资者分类第十三条 投资者分类按照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第十四条 公司将通过中间介绍方式参与期货业务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
7、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
8、元;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第十五条 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分为五类:CI(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普通投资者区别专业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普通投资者
9、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内容需涵盖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第十八条 公司将风险承受能力为C1类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自然人投资者,认定其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二)中国证监会、协会或者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息变化更新适当性评估与匹配的,投资者应在期货营业部现场临柜办理。第五章 投资者分类的转换条件第二十条 投资者分类的转换手续应在期货营业部现场临柜办理。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第二十二
10、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二)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三)投资者需通过金融期货开户知识测试、股票期权投资者知识水平测试、商品期权知识测试、原油期货知识测试或者具有相应的交易经历(模拟交易经历或者实盘交易经历)证明材料;(四)近三年内未被期货
11、公司查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近三年内在期货公司强平未超5次以上,且无穿仓记录。第六章 适当性匹配第二十三条 适当性匹配原则参照期货有限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执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C1类投资者(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
12、务。第二十四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给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过程中,应向投资者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应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二)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
13、接受相关服务的、或者主动要求购买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应在期货营业部现场临柜办理。第七章 适当性内控管理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不得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影响其评估等级;除投资者提供信息变更证明资料或公司认定为需要调整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情况外,不得为投资者重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影响其评估等级。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临柜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做好对电子确认方式的留痕安排。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开设相对独立的区域,配备高清摄像机、电脑及摄像头,并且电脑能连接打印机。第三十条 适当性
14、评估过程中需录音、录像留痕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如下方面: (一)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受理过程;(二) 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告知;(三)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受理过程;(四) 信息变化更新适当性评估与匹配受理过程。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录音、录像的操作:(一) 背景光线应适宜,影像声音和画面应清晰、稳定、流畅、无中断;(二) 开户岗和投资者同框,能清晰辨别员工和投资者的面部特征;(三) 录音、录像至少完整记录工作人员验证客户身份,客户正面留影、客户清晰出示身份证正反面;(四) 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内容以及上述规定的需留痕内容;(五) 互动环节客户的回
15、答符合要求,互动过程清晰无杂音;(六) 投资者应全程出现在录像画面中。(七) 视频资料应为连续不可中断的原始资料,不可剪辑、加工。第三十二条 期货产品或者服务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营业部应当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第八章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操作流程第三十五条 营业部应将投资者适当性资料提交至对接期货营业部,
16、由对接期货营业部在适当性评估数据库完成投资者信息的收录。第三十六条 普通投资者现场办理适当性评估流程:(一) 开户岗应按第十二条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告知;(二) 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自然人/机构),并签章确认;(三) 开户岗将投资者信息资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以及客户签署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自然人/机构)提交至对接期货营业部,由对接期货营业部在适当性评估数据库完成投资者信息的收录。(四) 开户岗按照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估结果向投资者出具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投资者签章确认,并提交对接期货营业部上传适当性评
17、估数据库系统;(五) 开户岗通过播放风险揭示音频文件向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并提出匹配意见,告知、警示、提出匹配意见的过程应进行录音、录像。(六)交易客服中心对投资者信息资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的录入是否准确,以及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客户签章是否完整等内容进行复核。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网上办理适当性评估流程(待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系统升级后实施):投资者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提供的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完成投资者信息资料采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的评估、分类、匹配;第三十八条 专业投资者认定程序流程:(一)开户岗应按第十条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告知;(二)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并
18、签章确认;(三)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投资者可提供的证明资料类型如下: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四)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投资者可书面提出专业投资者申请,签署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并可提供下列证明资料,认定为专业投资者: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近一个月内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
19、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
20、件。(五)开户岗审核上述资料,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的,并向投资者出具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投资者签章确认;(六)开户岗将上述证明资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提交对接期货营业部,由对接期货营业部上传适当性评估数据库系统;(七)交易客服中心对投资者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准确、齐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签章是否完整进行复核。第九章 资料保管第三十九条 营业部应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资料及时提交至对接期货营业部,期货公司应及时更新信息。第四十条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
21、不得少于20年。第十章 自律管理第四十一条 营业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协会、其他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时违反监管规则的,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协会将移交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营业部向境外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营业部特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规定条款与其它相关行业自律规则条款内容发生竞合的,在不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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