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新三板投行类业务基本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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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行类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行类业务,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定向增资或开展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行类业务的,双方应签署相应协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需由主办券商提供持续督导的业务,双方应签署相应持续督导协议。第三条 公司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立项、全面尽职调查和内核。同
2、意推荐的,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下合称“申请文件”)。第四条 投行业务部门、项目组、立项内核机构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等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相关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第五条 投行业务部门、项目组对提交给公司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第一责任,确保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节 项目组与人员第六条 投行业务部门应针对每个项目设立专门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文件等。第七条 项目组应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成员须
3、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于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资格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 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 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 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立项内核机构及人员第九条 公司设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立项内核小组(以下简称“立项内核小组”),负责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的立项审核和内核工作。第十条 立项内核小组由十
4、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外聘。立项内核小组成员中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立项内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立项内核小组成员。立项内核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资格并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领域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二) 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领域从业经历;(三) 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第十一条 立项内核小组成员应当熟悉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具备相当的法律、财务知识,并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独立公正。第十二
5、条 立项内核小组负责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的立项审核工作,承担如下具体职责:(一) 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项目的立项材料进行审核;(二) 负责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批提出反馈意见;(三) 负责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项目是否同意立项出具意见;(四) 应当由立项小组承担的其它职责。第十三条 立项内核小组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的内核工作,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一) 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股份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二) 股份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三) 股份公司是否符合规定的挂牌条件或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条件;(
6、四) 是否同意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或进行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第十四条 公司应将立项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名单及简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立项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立项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则第一节 立 项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立项审批分为推荐挂牌立项和其他业务立项。业务承揽人员应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申请推荐挂牌立项和其他业务立项。经立项审批后,方可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第十六条 推荐挂牌项目在提交立项之前需经过初步尽职调查。业务部门和承揽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另行制定的尽职调查指引的规定对推荐挂
7、牌项目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向立项内核小组提交立项材料,并保证立项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立项内核小组组长在立项内核小组成员中指定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各一名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应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问题或风险,并发表审核意见。第十八条 立项内核小组成员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询问承揽项目小组。承揽项目小组对所询问的问题,应当如实答复;对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文件,应当按照立项内核小组成员的意见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第十九条 立项内核小组成员在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后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类,表决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立项审批应经参与该项目表决的
8、立项内核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不同意立项的,应说明原因。第二十条 立项决议表在取得立项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投行管理总部保管。第二十一条 立项内核机构人员构成及职责、立项材料的报送、审核程序等事项参见公司另行制定的立项审批制度。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业务的立项工作参照推荐挂牌立项流程操作。对于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仅要求备案的业务,由立项内核小组进行备案即可。第二节 尽职调查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前,公司应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分为初步尽职调查和全面尽职调查。初步尽职调查是指为进行立项审批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尽职调查是指经立项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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