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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日常经营融资业务的统一管理,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业务指:(一)以公司信用开展的资金融通业务,包括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转融通借款、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二)以公司资产抵押开展的资金融通业务,包括自营股票质押贷款、自营债券质押贷款、回购资金等;(三)以公司融资类中介业务规模为载体开展的相关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两融收益权转让融资、股票质押式回购转让融资等;(四)公司以其他方式开展的资金融通业务。第三条 公司融资业务由计划财务部下设的资金管理部总体负责,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筹措、统一管理
2、、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最低的资金成本、最短的筹资时间,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中固定收益类证券自营业务回购资金,在董事会每年确定的额度内按公司规定自行安排。第二章 统一计划第五条 统一计划是指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规模,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和日常资金需求计划,以确定合理的融资规模、期限及融资方式。第六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制定融资计划,并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配置和调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运营资金额度、使用期限及预计收益率使用资金。第七条 各单位经营需要新增运营资金时,应向资金管理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资金需求规模
3、、用途、期限。资金管理部根据资金成本、收益分析结果确定融资方式,报公司资金预算管理专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统一筹措第八条 统一筹措是指为确保公司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合法、规范、高效筹集资金,授权资金管理部作为专职部门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融资业务。第九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公司银行授信业务,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向资金管理部报送授信需求,经资金管理部审批通过后,由资金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授信工作。第十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在公司自有资金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融入资金,在资金富余且预计收益高于机会成本时融出资金。第十一条 银行间市场拆借业务必须由公司指定的交易员进行交易,根据公司确定的额度和交易对手、
4、以确定的利率融资,并且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系统进行操作。第十二条 对外融资一律由资金管理部统一办理,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其他各单位严禁开展各类融资、担保等业务。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业务根据不同的融资方式以及融资渠道按照年度融资规模合理匹配费用或激励支出,以推进工作有效开展。融资目标内按照0.1%范围内匹配,超过融资目标的超额部分按照0.15%范围内匹配。第四章 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统一管理是指公司融入资金由资金管理部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第十五条 对外融资的日常管理应坚持合理配比原则,长期资金需求原则上采用长期资金来源渠道,短期资金需求原则上利用短期资金来源解决。第十六条 融入资金使用
5、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由资金使用部门提申请,按公司自有资金管理流程办理。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需求计划使用资金,按时归还资金,提高融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安全高效。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部根据融资成本、资金供求和不同业务特点合理制定内部资金使用成本,纳入各单位年终业绩考核体系。第五章 风险防范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融资业务政策的有关规定开展公司融资业务,严禁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办理和操作融资业务。第二十条 融资业务属公司负债项目,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有关规定,公司须将融资总额控制在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内。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作为独立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融资业务活动进行监控、稽查和审计。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根据现行融资政策和交易规则,制定相应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做到岗位分离、相互制衡,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制度的衔接性,公司2014年融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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