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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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根据沪深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出借人范围第一条 出借人范围依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限定。第二章 出借人资格条件及适当性管理第二条 证券出借人需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机构投资者;2、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3、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投资者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6、xx证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
2、三条 证券出借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1、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转融通出借业务对证券出借人开展适当性管理。2、公司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3、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公司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2)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转融通出借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等级,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3)对匹配的投资者,
3、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1)。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2),确认已充分理解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转融通出借业务业务申请。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申请。(4)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营业部必须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
4、者服务相匹配;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等。4、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用前款规定。专业投资者的认定、转化和管理,遵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出借人参与方式第四条 xx证券采用集中申报模式。1、出借人通过各交易系统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出借委托申报。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负责对出借证券的合法性校验以及冻结解冻处理。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与深沪综合业务平台及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对接,由该系统统一申报并接受成交回报,
5、并反馈至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第四章 出借人资格报审及资料管理第五条 资格申请材料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需通过xx证券归属部门提交资格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内部决策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等。各类机构申请材料明细如下:(一)证券公司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
6、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及复印件2. 有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够参与转融券融出业务的说明,如投资范围说明或合同等材料3. 管理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托管人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7.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证券投资基金1.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 2. 有关基金能够参与转融券融出
7、业务的说明,如投资范围说明或基金契约3. 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基金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基金托管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7. 为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出借人资格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基金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等材料8.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保险机构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
8、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为保险产品申请出借人资格的,还需提供保险产品通过中国保监会批复的书面文件等材料6.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信托公司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2.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 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
9、)及复印件7.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1.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2. 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托管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6.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企业年金计划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2. 受托人确定管理人及相应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3. 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
10、执照复印件4.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 托管人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7.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其他法人机构投资者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2.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九)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1.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11、印件2. 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3. 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本单位公章) 4. 全体合伙人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6.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本单位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7.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
12、需提交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8.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xx证券审定出借人资格(一)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直接将材料提交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业务的xx证券所属部门。所属部门初审后,提交至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审定。(二)xx证券实行 “所属部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两级审核制xx证券所属部门和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出借人资格条件。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1.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2. 申请人是否为合法注册并持续运营的机构;3. 相关政策法规对申请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是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是否需要相
13、关主管部门批准及是否获得相关批准文件;4. 申请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且该决策程序符合其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并有相应的内部决策或授权文件;5.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的资格文件是否齐备,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属实。审核通过的,用业务管理总部汇总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报审名单。所属部门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xx证券审核出借人资质,资质审核通过后,xx证券与客户签署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并向交易所报备用于出借的证券账号。第五章 出借人账户管理第七条 出借人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使用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已在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一)普通证券账户。
14、该账户用于存放拟融出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和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的证券。 (二)资金账户。该账户用于收取证券金融公司支付的转融通费用以及权益补偿资金。证券出借期间,出借人不得撤销普通证券账户制定,不得对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销户。第六章 出借交易流程第八条 客户有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需求的,营业部须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并留痕存档。第九条 营业部需根据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并留痕存档。第十条 营业部在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需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交易风险,客户签署转融通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第
15、十一条 营业部与客户签署转融通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后,营业部通过总部向交易所报备证券账户。账户报备成功的,营业部才能接受客户委托;第十二条 客户通过柜台系统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客户填写委托单,柜员审核,委托要素须遵守交易所规定,营业部按柜台委托审批流程审批。审批通过的,营业部在柜台中禁止客户普通证券账户销户、撤指定,禁止客户普通资金账户销户,营业部进行证券出借委托申报。第十三条 转融通证券出借柜台委托路径为:融资融券柜台-转融通业务-出借人-出借证券委托。第十四条 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营业部须限制其卖出或者另作他用。第十五条 营业部须严格审核,按流程执行,确
16、保证券出借交易符合规定。第七章 公司提供的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内容第十六条 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另作他用;第十七条营业部为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第十八条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第八章 出借业务订单管理第十九条 出借人通过所属部门的系统进行转融券申报,申报根据对手不同分非约定申报、约定申报。(一)非约定申报:指无特定成交对手,撤销前当日有效;匹配原则如下:1. 对于转融通非约定申报,如果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融出申报总数量小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申报数量时,按照出借人融出申报的时间顺序匹配成交。2. 对于转融通非
17、约定申报,如果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融出申报总数量大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申报数量时,采取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如按比例分配成交后还有剩余股份,则按出借人融出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融出数量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与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入申报匹配成交,直至剩余股份分配完毕(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主要指令要素包括:(1) 指令日期;(2) 证券账号;(3) 证券代码;(4) 期限;(5) 出借或借入;(6) 费率;(7) 数量;(8) 出借方交易单元代码;(9) 申报标志(申报、撤销、锁定、成交)。(二)约定申报:指指定成交对手。匹配原则:对于转融通约定申报,证券交易所将证券金融公司与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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