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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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2、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 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3、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五)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该具备的条件。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公司现任监事;(七
4、)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
5、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 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6、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 保密的范围。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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