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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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简称“内核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规范内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内核委员会及其委员有效地履行证券发行内核职责,提高内核会议决策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相关规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机构与部门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内核委员会是对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推荐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申请文件或备
2、案材料进行审核的非常设质量控制机构。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简称“质控综合部”)是内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安排内核会议、安排送达有关内核材料、起草内核会议纪要、对内核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安排保管内核工作档案等具体工作。第三条 内核委员会审核以下业务项目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有关重大业务事项时,适用本规则:(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与主承销业务的申请文件;(二)证券发行上市非保荐类主承销业务的发行文件或备案材料;(三)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分销业务的发行文件或备案材料;(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无需核准或备案的
3、除外,下同)的申请文件;(五)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或公司合规部负责人认为应提交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六)其他应提交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公司根据内核委员会形成的审核意见及推荐意见,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出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承销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推荐文件。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内核委员会由包括公司内部委员和聘请的外部委员(统称“内核委员”)在内的10-15名委员组成。内部委员主要由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公司内核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研究发展部、公司合规部等
4、业务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资深从业人员组成,但由投资银行事业部人员兼任的内核委员不得超过内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外部委员主要由公司聘请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行业专家或技术专家组成。第六条 内核委员由公司内核负责人提名,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内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内核负责人担任。第七条 内核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人正直,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勤勉尽责;(二)具备法律、财务、行业、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有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或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三)熟悉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等证
5、券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业务规范,了解证券发行上市、证券承销和并购重组的相关业务流程;(四)在业内有良好声誉,最近三年未受到外部监管机构的处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或公司内部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内核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和公司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勤勉尽职的;(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内核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内核委员会会议且不出具书面意见的; (四)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申请辞去内核委员并经批准的;(五)经公司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内核委员的其他情形。因解聘委员导
6、致内核委员构成低于最低人数的,应按第六条规定选聘增补新的委员。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内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对项目组成员尽职调查工作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问核;(二)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是否符合证券监管部门或机构规定的发行申报条件或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三)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推荐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四)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涉及的重大风险问题的应对方案的恰当性、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
7、(五)对公司是否可以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或推荐意见或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作出决定;(六)对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形成指导性意见;(七)对公司开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及其风险控制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八)应由内核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内核委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以个人身份出席内核会议,对相关项目推荐及申请文件、备案材料或重大意见分歧事项进行独立的审核、分析和判断;(二)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相关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底稿;(三)就相关项目推荐及申请文件、备案材料或重大意见分歧事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向项目主办人
8、、项目协办人询问,并要求其答复;(四)享受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内核委员津贴。第十一条 内核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下列义务:(一)亲自出席内核会议;(二)认真审阅相关项目的推荐及申请文件、备案材料或涉及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三)不得利用参与内核会议所获悉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保守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秘密和证券发行人或并购重组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五)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证券业务培训;(六)接受公司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和外部监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督。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内核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一)内核委员或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发行人或
9、并购重组相关当事人的股份或其他权益;(二)内核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担任证券发行人或并购重组相关当事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内核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与证券发行人或并购重组相关当事人有行业竞争或业务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四)内核委员系申请内核项目的项目开发人员或项目主办人之一;(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十三条 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所需费用,以及按审核项目应支付给内核委员的审核津贴,由公司统一支付并计入内核申报项目直接费用。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表决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或备案条件的相关业务项目的推荐及申请文件或备案
10、材料已经制作完成,且已经完成质控综合部的质控审核和公司合规部的合规审查后,项目负责人可向质控综合部提交内核申请,经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提请公司内核负责人召开内核会议。第十五条 内核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内核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第十六条 内核会议召集人召集内核会议审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与主承销业务的推荐及申请文件时,应根据内核委员的专业特长,确定7名参会内核委员。内核会议召集人召集内核会议审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非保荐类证券主承销业务、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或分销业务的发行文件或备案材料、相关业务重大分歧事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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