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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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订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代销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
2、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的评审。金融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的制作,配合零售业务总部对分支机构在非公募产品代销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开展监督。第四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分支机构代销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督导。第五条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有关涉及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要求自行制订执行办法,报经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审批
3、,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第七条 代销非公募产品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八条 专业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及程序参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九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投资者。第十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转化标准及程序参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
4、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同意普通投资者转化的,该投资者自收到不同意转化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第十一条 除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一)、(二)、(三)种情形的专业投资者外,其余投资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进行合格投资者认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
5、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四章 了解投资者第十二条 零售业务总部、财富管理中心、互联网金融部等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代销非公募产品时,应遵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参见附件1),投资者是理财产品的,须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参见附件2)。若投资者的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投资者已在本公司填写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且投资者信息未发生变更,则无须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
6、一条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要求投资者对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要求投资者签字确认。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对投资者所提供信息及其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审慎审核。第十四条 对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的投资者,应当告知其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对不配合我司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和非
7、公募产品附加题(参见附件3),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第十六条 营业部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后,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参见附件4),要求投资者书面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拟投资期限、拟投资品种等信息,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上述所称投资者拟投资期限是指由投资者自身能力和投资限制条件决定,是投资者从事投资或购买非公募产品所能持有的最长期限。投资者拟投资品种指根据投资者投资偏好,以及非公募产品的回报与风险特征不同,将投资品种分为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期货、融资融券、复杂金融产品
8、、其他产品类。第十七条 营业部在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动态跟踪评估。第十八条 重新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时,投资者应重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营业部重新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将重新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参见附件4)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第五章 产品定级第十九条 在组织代销非公募产品时,应遵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解。在组织代销由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时,应遵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
9、性管理办法第四十八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解。第二十条 公司在组织代销非公募产品时,应当具体了解以下信息:(一)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二)基金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外包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组织产品及发行人的评价安排。 拟代销非公募产品的管理人为公司子公司的,由管理人出具内部金融产品风险评价报告(参见附件5)。拟代销非公募产品的管理人为外部机构的,工作组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产品及发行人评价报告,并要求第三方提供
10、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第二十二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通过现场评审会议的方式,结合内部金融产品风险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对拟代销非公募产品的风险定级结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构架(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
11、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拟代销非公募产品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一)基金产品合同表述复杂,存在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二)基金产品规模过大,影响面广,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易引发群体事件的;(三)基金产品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四)基金产品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五)基金产品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线、投资单一标的的集中度过高的;(六)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
12、管理部门调查的;(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八)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第二十四条 根据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将代销非公募产品划分为五级,分别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第二十五条 公司销售的基金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根据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分类名录,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第二十六条 公司代销非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以及风险等级划分名录,应当通过公司官方渠道向投资者公开。第六章 投资者与产品的适配原则第二十七条 公司基于普通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非公募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13、将适当的非公募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非公募产品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管理要求:(一)产品的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投资者的目标;(二)产品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承受能力;(三)充分披露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四)要求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非公募产品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一)激进型投资者可购买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二)积极型投资者可购买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三)稳健型投资者可购买中风
14、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四)谨慎型投资者可购买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五)保守型投资者可购买低风险的金融产品。第三十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或者不符合其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的非公募产品。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非公募产品时,禁止出现以下行为:(一)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非公募产品;(二)分支机构认为普通投资者购买非公募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仍然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三)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非公募产品;(四)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
15、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五)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非公募产品;(六)向年龄70周岁以上的投资者或有无理投诉和无理闹访记录的投资者主动推介高风险等级产品;(七)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章 管理措施与要求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在代销非公募产品时,应遵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办公系统等指定渠道向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进行产品的信息披露。分支机构在进行私募产品推荐过程中,需要根据xx证券代销私募产品特定对象及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指引对私募产品履行特定对象及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分支
16、机构在向投资者展示或出具金融产品信息时,信息范围仅限于公司指定渠道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不得采用公司非指定渠道的产品信息,以及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欺诈投资者。工作组应对非公司子公司发行的非公募产品制作xx证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风险揭示书(参见附件6),除应遵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还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情况。(二)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向投资者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三)对于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向投资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及损失。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
17、各业务部门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非公募产品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适当性匹配意见。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非公募产品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一)基金产品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二)基金产品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力、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18、,包括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五)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本细则第三十四条信息的,应当将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若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也应当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方式完善留痕安排。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在销售高风险等级的非公募产品时,应当将告知普通投资者本细则第三十五条信息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应当包括营销人员对产品的关键交易信息、风险揭示信息以及投资者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的录音录像操作流程应当参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
19、音录像操作指引执行。第三十七条 工作组应当对非公募产品制作产品知识问卷,并设置通过测试的标准分数。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应阅读所有合同文件并独立作答,得分需达到标准分数以上。第三十八条 除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一)、(二)、(三)种情形的专业投资者外,其余投资者认购、申购我司代销的私募产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时,各分支机构需在冷静期过后对其进行回访,并进行有效留痕。各分支机构的回访内容及方式应当参照xx证券股份有限
20、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实施细则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客户回访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对购买非公募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高风险等级非公募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应当增加回访比率和频次。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进一步核实普通投资者身份,确认其购买的非公募基金产品信息;(二)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产品的特性和风险,是否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况;(三)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在销售
21、环节充分告知普通投资者持有非公募基金产品的详细信息及风险;(四)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承担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五)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六)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诉渠道;(七)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已经签署购买非公募基金产品的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第四十条 如果代销非公募产品风险等级、期限、产品种类等与普通投资者签属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中载明的信息相符合时,普通投资者需签署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参见附件7)后方可购买。普通投资者签署电子合同时,需对拟购买的非公募产品期限和产品种类进行确认后方可购买。对于通过公司代销非公募产品线上进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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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 销售 非公募 金融 产品 适当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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