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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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租赁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及降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公司各类租赁业务的担保,租赁资产包购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办理租赁业务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可行性主要是指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可实现。第三条 担保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评选,双人实地,动态监控”的原则,防止因
2、担保缺陷影响公司债权安全的情况发生。严格评选是指根据租赁业务的风险程度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选择保证人或抵押、质押(下统称“抵质押”)物,并加以评价或评估。双人实地是指对保证人、抵质押物应坚持“双人调查和实地调查”的原则。动态监控是指担保合同生效后,相关租赁业务部门要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第四条 租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提供担保:(一)承租人信用评级未达A-级的;(二)承租人综合偿债率超过边界指标的;(三)租赁物平均处置覆盖率低于100%的。第五条 担保措施的担保系数应当符合公司规定的控制边界要求,租赁业务部门应对担保系数进行初测,风险管理部对
3、担保系数进行复核。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公布各类担保措施和抵质押物的控制边界。第二章 保证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本公司租赁业务的保证人。第八条 除专业担保机构、银行外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持续,具有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三)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四)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境外机
4、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本公司客户信用评级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境外机构,可根据外部评级(含穆迪、标准普尔和当地权威机构评级)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对同时有多家外部机构评级的,按就低原则以其中较低信用评级结果掌握。出于对项目风险控制考虑并且保证人不计算担保系数的,保证人可不适用本办法的要求。第九条 专业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应重点分析其承担担保风险的资产数量及质量、担保成功率、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等信息,并由此判断是否具备担保资格。第十条 银行作为保证人,公司作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的,应重点审核有关“条件”条款,确保各方当事人对条款的理解一致。第十一条
5、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或持有房产;(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二条 本公司原则上不得接受有下列行为的自然人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其他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人员。第十三条 保证人信用等级在BBB-以下的,应补充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第三章 抵质押第十四条 抵质押财产应符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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