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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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保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内部事项(学校技术秘密)是指尚未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到学校重大的权益或知识产权,依照一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学校内部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在管理上参照秘密级事项处理。 第四条 保守秘密
2、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我校的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党政办),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保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办公室负责全校保密工作的日常性工作管理与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相关保密工作。第二章 党务、政务保密范围及其密级的确定第六条 学校党务、政务保密范围:(一)党委会议、校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二)涉及全校的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三)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及防范措施;(四)尚未公布的审计
3、调查报告;(五)“引智”工作的综合材料及公派出国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等书面总结材料;(六)学校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决策、干部任免名单;(七)后备干部名单、培养计划、考察材料;(八)全校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九)全校财务档案;(十)全校大学生的人事档案;(十一)按教育部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十二)学校各级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招生考试、人才招聘考试开考前的试题;(十三)学校内部不宜公开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党务、政务密级的确定(一)我校产生的各类党政文件、资料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把关确定密级;(二)各级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招生考试、人才招聘考试的试题定密工作由
4、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密级;(三)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并按照公文格式标准在规定位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章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及其密级的确定第八条 我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一)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对国防建设、社会发展或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二)能够导致高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的技术;(三)能整体或局部反映国家防御或治安实力的技术;(四)我校独有的、能体现民族或地方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成果。 第九条 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确定 (一)上级单位、部门在科技课题立项下达时已确定密级的,按立项的密级进行管理; (二
5、)在研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时(必要时在项目进行中),校保密委员会会同科研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照国家保密局与国务院相关部委联合制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具体条款,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初步确定其密级。其密级最高一般不超过“机密级”。 校保密委员会对学校初步定密的科技项目上报教育部、科技部审定密级。学校将根据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通告的项目进行国家科技秘密的管理;(三)对涉及国防军工(含军民两用)技术的重要内容,申请国防(保密)专利的项目,依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四)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但尚未涉及到国家科技秘密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由科研管理部门确定秘密。
6、 第十条 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并在科技项目的档案资料封面的规定位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四章 密级的变更与解密 第十一条 凡我校产生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尚未届满,需要变更密级或解除密级的,校保密委员会将根据国家秘密的管理权限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我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届满的,按规定将自动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党务、政务保密管理第十三条 文书、文件的保密管理(一)学校设党办、校办机要室,处理全校党政文件的收发、制发(保密审查)、传递、阅办、保管、归档、销毁工作。机
7、要室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保密安全设施;(二)绝密级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非经原制发单位批准,一律不许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党办、校办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三)属于学校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在管理上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办理;(四)邮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途径;(五)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由分管党办校办工作领导批准,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六) 报刊、图书、声像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新闻报道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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