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基本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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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基本管理制度(试行版) 第一条 依照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选择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亦有权选择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适用本基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符合中保协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操作实务)第一节关于适用条件的案件,适用本基本管理制度并应按照操作实务的要求处理具体案件。第三条 接报案环节1、95502座席接报案后,确认系非单方事故且被保险人在我司承保商业车损险的案件,应当询问并落实对方车的牌号或发动机号
2、或VIN码中的一项基本事实且录入呼叫系统。2、95502座席应当按照操作实务第二节第一点“报案受理”的要求落实并记录相关三者的信息并完成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3、三者为机动车方的,95502座席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向三者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4、95502座席应询问被保险人,责任对方是否已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如确认未报案,应当要求被保险人或报案当事人代为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报案。5、95502座席接报案时确认被保险人要求代位求偿的案件,由95502座席及时通知承保地理赔分中心的代位求偿联系人。第四条 查勘1、查勘员接调度派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2、属于交通事故的
3、案件,查勘员应协调车损险被保险人和责任对方共同处理事故,积极引导责任对方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三者为机动车方的,查勘员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向三者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3、被保险人明确提出代位求偿的,查勘员应向其提供“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并指导其本人或单位授权代理人当面填写,填写完整后收回。4、查勘员应按照操作实务第二节第二点“现场查勘”的要求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完成相关理赔资料的收集并履行告知义务。5、查勘员确认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的,亦应将查勘情况及时告知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第五条 确定损失1、定损时,查勘员应按照操作实务第二节第三点“确定损失”的要求履行
4、相关职责。2、核损核价人员应按照公司现行的核损核价要求和标准进行核损核价。涉及残值处理的,应按照中保协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追偿及结算机制)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3、人伤核损人员应按照公司现行的人伤核损要求和标准进行人伤核损。4、确定损失后,确认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责任方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的,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应积极参与协商。协商无果,责任方保险公司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接到争议处理小组的转交的申请书,应协调查勘员及时提出答辩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六条 单证收集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单证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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