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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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我行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第三条 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第四条 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五条 经办行应加强个人
2、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贷款对象包括个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其他私营企业的个人股东;非法人资格的项目承包人或承租人,可提供承包协议或承租协议的,纳入个人经营贷款对象范围。第八条 贷款条件。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符合我行规定;(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
3、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贷款用途。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当明确,可用于各种合法的经营活动等资金需求,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条 贷款金额。我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合理确
4、定贷款期限。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性贷款利率,并根据我行的信贷政策适时调整利率浮动水平;经办行应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不变的,剩余贷款余额仍执行原合同约定利率档次。若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则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若贷款期限超过1年,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实际放款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及合同约定浮动比例计息。遇国家调整利率分段计息;也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遇国家调整利率不分段计息。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个人经营性贷款还款方式由我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还款
5、方式可以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本分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及灵活还款六种方式。第四章 贷款支付方式第十四条 经办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五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允许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除外。第十六条 有下列
6、情形之一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经审批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50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五章 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经办行须安排信贷人员指导、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须填妥并签名确认xx银行个人贷款申请书,需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四)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
7、账户复印件;(五)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流水;(六)借款人经营企业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及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征码等;(七)借款人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证明资料,比如,财务报表;(八)反映企业经营及收益状况的资料,比如,海关报关单、税收缴纳凭证、电费缴纳凭证、购销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九)反映企业资产状况的资料,比如资产所有权证、资产入账凭证等;(十)借款人经营企业结算账户流水;(十一)借款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经营账户流水、银行对账单、水电使用情况、税费缴纳情况或货物库存单等资料;(十二)借款人贷款用途的有关
8、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十三)贷款担保资料包括:1、提供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抵押声明原件;2、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财产所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企业法人资料(含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司章程、验资资料等);3、提供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质押权属人资料、质押物权属人同意质押担保的书面声明;4、以第三方自然人为担保的,须提供第三方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等资料;5、以第三方企业法人为担保的,须提供第三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9、、中征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营业税单、资信等级证明书、同意担保证明资料等;(十四)经办行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经办行在取得借款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须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经办行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退回贷款申请资料,并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并以借款人稳定的现金收入来源为基础确定贷款额度,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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