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蒙古分行自营法人不良贷款移交管理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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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x分行自营法人不良贷款移交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营不良贷款管理,规范不良贷款移交行为,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进度,依据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xx规章2010167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营法人不良贷款移交,是指在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等)形成不良(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后,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重新落实管理机构,明确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并进行交接的过程。第三条 法人客户贷款形成不良后,由资产处置部门对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移交标准,发出移交通知(附件1),与经营行启动移交程序,办理档案资料移交、C3 系统信息变更以及账务处理
2、,完成管理责任的交接。监交方负责整个过程的监交。第二章 移交标准第四条 自然人客户不良贷款(包括银行卡透支)、形成不良不足六个月的单户法人客户贷款、形成不良不足六个月或不良贷款占比不超50%的集团客户贷款,由经营行或管理行客户部门实施属地管理,不办理移交。资产处置部门负责提供处置业务政策支持、专业指导及项目审查。第五条 单户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形成不良超过六个月(次级类贷款需逾期三个月以上,集团客户不良贷款占比需超过50%)的,应当移交二级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直接处置。第六条 区分行对已移交二级分行资产处置部门直接处置的以下不良贷款实施牵头处置:(一)区分行实施名单制管理的不良贷款客户;(二)
3、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单户法人或集团客户;I(三)区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认为需由区分行资产处置部门处置的不良贷款客户。第三章 移交流程第七条 不良贷款移交由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三方共同完成。(一)移交方为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移交档案资料的整理收集、移交中的债权维护管理工作。(二)接收方为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移交发起及拟接收不良贷款的核对、档案资料的接收工作。(三)监交方由管理行承担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贷款移交过程的监督及争议裁定工作。第八条 二级分行资产处置部门应对辖内分支机构的法人不良贷款客户逐户
4、进行监测,在监测贷款达到移交标准后3个工作日内会商经营行或管理行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无异议的,签报分管行长同意,启动移交,确定移交贷款管户经理,通知经营行或本行客户部门办理移交准备工作。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理工作完成3个工作日内,正式办理移交,并通知监交方进行监交。第九条 不良贷款达到移交标准的,各级行应区分客户管理层级,由客户管理行组织内控合规部门对拟移交贷款进行责任认定。经认定为有关岗位人员对不良贷款形成负有责任的,应及时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责任人处理工作原则上应在移交启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责任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在移交启动之日
5、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责任人处理工作原则上应在内控合规部门向监察部门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贷款移交可以与责任认定及责任人处理工作同时进行,但责任认定及责任人处理工作必须在最终交接前完成。对于在不良贷款形成时已进行过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且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情况没有变化的,只需移交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的相关文件资料,不需再重新认定。对移交时贷款风险情况较形成不良责任认定时发生恶化的,应对前次责任认定日至移交日的经营管理进行责任认定工作。第十条 移交程序启动后,移交方要全面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并组卷,接收方要认真核对,争议事项及时处理,
6、尽快完成交接。(一)移交方客户经理应及时收集、整理拟移交贷款的全部档案资料,制作档案资料封面(附件2)和清单目录(附件3)整理装订成册后移交接收部门核对。(二)接收方客户经理要对拟接收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并将发现的问题向移交方出具反馈意见单(见附件5),在5 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移交部门补充完善或出具情况说明。接收方通过对移交档案资料的核对及对项目移交报告反映有关情况的分析,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以下方面:一是债务关联人经营场地、经营现状等是否与档案资料反映一致;二是债务关联人抵(质)押资产、查封资产、其他有效资产等是否与档案资料反映一致。(三)针对接收方反馈的问题,移交方应按反馈意见
7、单明确的时限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对需要解释的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对确属无法补充的资料,出具不良贷款档案资料移交说明书(附件6),对无法移交资料原件、缺失和无法提供资料、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等情况进行说明,对移交材料的真实性、债权现状的真实性进行声明。(四)双方在债权、诉讼时效、抵(质)押资产等方面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有争议的,由接收方承担法律职能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他方面的争议由监交方裁定。第十一条 移交方客户经理应将已收集到的全部档案资料,按照清单目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后移交。移交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存量档案资料。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和担保权益存在,且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未丧失的所
8、有法律文书或凭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协议)、借款借据、展期协议(凭证)、抵债协议、合同变更协议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保证合同(担保函)、抵(质)押合同及附件等证明担保权益存在的法律文书和资料;贷款和担保催收通知书及回执、借款人还款凭证、银行扣收利息凭证等中断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凭证。2.涉及诉讼的项目需移交所有诉讼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立案通知书、判决书、上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债权申报书、申请执行书、法院裁定、债权凭证等。3.反映借款人和担保人情况的所有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法人代码证、年检证明、财
9、务报表、章程、税务登记、贷款证(卡)、资质证书、外债登记、项目立项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法人代表授权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书、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和担保人董事会决议、企业改制以及承债主体或担保主体发生变更的文件资料、借款(担保)合同中提及的特定协议或法律文书资料、抵债资产清单等。4.信贷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主要包括:信贷发放过程中的贷前调查报告、贷款调查(评估)报告、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评级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贷款审查审批资料等。贷后管理中的贷后管理例会资料、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风险预警信息处理表、贷款形成不良时对押品的重新估值资料及贷款发放后各期押品估值、实地核查资料等。5.责
10、任认定和处理文件。承担内控合规职能的部门,对不良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实施、贷后管理各环节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的责任认定资料。对认定有责任的,提供承担监察职能的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6.风险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的风险分类认定、拟提取拨备资料。(二)抵押登记证书、他项权证等重要权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三)不良贷款档案资料移交说明书移交方对无法移交资料原件、缺失和无法提供资料、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等情况,应出具不良贷款档案资料移交说明书进行说明,并对移交材料的真实性、债权现状的真实性进行申明。(四)移交项目报告(附件4)。实施分层处置的,移交方应撰写项目移交报告。移交报告主要
11、内容包括:债务关联人情况、不良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债权维护和清收情况、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影响债权的重要事项和存在问题等。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移交,交接双方只移交档案资料复印件。移交期间和移交后新形成的档案,应按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xx发2009402号)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理。纸质档案应在项目处置终结后移交经营行集中归档保管。不良贷款移交后,档案原件应由经营行信贷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按照处置工作需要提供。在项目处置终结前,未经接收方同意,不得对移交档案资料和权证原件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直接处置的不良贷款,原则上不进行账务划转。确实需要划转的,由各级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根
12、据各行实际情况确定,并由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完成账务划转。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移交后,接收方客户经理要根据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规定,申请变更该户贷款的管理权限和查询权限。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部门接收不良贷款后,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好转,或通过债务重组等处置手段使不良贷款恢复正常或关注形态的,应在贷款形态上调后一个月内向原经营行及管理行客户部门办理逆向移交。逆向移交比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移交流程办理。第十六条 监交方全程参与不良贷款移交过程,在保证移交双方均尽职履责、按照制度规定完成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监交方负责人原则上由信贷管理部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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