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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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理财资金运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xx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主要包括针对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第三条 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依法合规、审慎尽责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
2、责第四条 总行资金经营部下设的理财中心为我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与总行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按本办法组织业务流程。理财中心负责整体协调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的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协调工作。资金经营部应定期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的理财业务经营情况,汇报频率为每年一次。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发售理财产品中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发售理财产品的整体合规性,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防范法律风险。第六条 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发售理财产品的最终审查及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定
3、价、风险管理、业务合规、销售、资金运用及管理、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设计方案及实际执行情况等。第七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理财产品合同印制、组织专职营销人员进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制定、专职营销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理财合同保管以及客户理财产品需求调研、客户资料搜集、客户资金来源确认等。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账务处理。第九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内部审计,负责向董事会和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层提交年度理财业务审计报告。第三章 业务流程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研发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产品需求采集,产品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应
4、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研发设计并确定当期理财产品的发售额度、产品期限、资金投向及收益水平等环节。理财中心依据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提供的我行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对理财产品需求情况以及在了解整体理财市场状况的基础上,拟定合适的理财产品发售方案,出具详细的理财产品发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理财产品的基本特性、理财资金的投向;(二)资金成本及收益的测算;(三)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四)产品的风险和控制,融资方式与风险保障措施;(五)理财业务拟销售的规模、期限等; (六)理财业务交易方和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理财计
5、划涉及的相关合同;(八)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及对客户的评估问卷等; (九)其他材料。在资金投向环节,理财中心应按照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适的理财资金投资方向,并对选取的理财资金投资方向进行审慎性研究分析。第十一条 资金经营部内部审批理财产品发售方案的可行性报告制定完毕,经办人直接提交至资金经营部业务风险管理岗进行全面审查。资金经营部业务风险管理岗对审查后的项目,提交资金经营部业务评审小组审议。第十二条 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查审批对于资金经营部业务评审小组审查通过的理财产品,资金经营部将该产品相关资料提交至总行资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批,资料
6、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发售可行性评估报告、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报告等。理财产品的审批应遵循“逐个审批,逐个发售”的原则,但对于存放同业、以及向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分散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债券、货币交易品种组合投资类低风险业务及由我行选定的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确定理财资金投向、产品发售总规模后,可以在审批的额度内实行“一次审批,总额控制、多次发售”,额度使用完毕后,应重新按流程进行审批。理财产品经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信评审部依据审批结果出具xx银行决策意见通知单。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拟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报备资料进行法律风
7、险审查。理财产品发售计划通过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理财中心应将理财产品报备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法律风险审核。风险管理部门对报备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出具内部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发售的签报会签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应进行签报会签。理财产品发售前,应由业务经办部门、内控部门、销售部门、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以及理财业务主管行领导进行会签。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的报备与报批理财中心应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进行理财产品的备案或审批。第十六条 与资金运作方或委托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前,理财中心应将拟定的与理财资金运作方或委托管理人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本,提交总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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