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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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和交易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正常运作,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管理且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xx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和本公司管理但本公司不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凡与本
2、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xx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二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第五条 当事人类 基金管理人: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本公司管理且由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购买和持有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3、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如QFII)。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指本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人: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 账户类 1、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基金账户开户:指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3、 基金账户销户:指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业务。 4、 基金交易账
4、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5、 基金账户信息变更:指由于账户基金信息变更而对基金账户进行的操作。 6、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指注册登记人根据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对基金账户进行处理,使其不能进行任何交易的行为称为基金账户冻结;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人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或者应申请机关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恢复该基金账户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账户解冻。 第七条 交易类 1、 直销:指基金管理人直接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 2、 代销:指代理销售机构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
5、。 3、 认购:指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4、 申购:指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5、 赎回:指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6、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 分红:指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
6、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8、 权益登记日: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 9、 除息日: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享有本次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 10、 红利再投资:指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将其所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的行为。 11、 基金转换:指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的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2、 基金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己在某一销售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基金份额转到该基金的另一
7、销售机构的行为。 13、 非交易过户:指由于捐赠、继承、执行司法判决等原因而产生的基金份额的过户业务。 14、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指注册登记人根据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使其不能进行任何交易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冻结;基金份额冻结后,注册登记人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或者应申请机关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恢复该基金份额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解冻。 15、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 第八条 基金账户是注册登记人识别基金投资者的唯一标识,用于记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所有权及其
8、变更的信息。投资者在参与xx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之前必须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第九条 投资于xx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本公司(注册登记人)的基金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所开设基金账户的有效性须由本公司(注册登记人)确认。 第十一条 投资者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基金账户开立当日,投资者可提交认购申购申请,认购申购的确认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第十三条
9、 个人投资者开户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亲自办理。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若是由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销售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
10、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申请时提交);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预留印鉴卡; 6、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表; 7、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 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 第四章 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投资者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是确认投资者身份的关键标识,投资者只能在办理开户的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的变更。销售机构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向注册登记人提交书面申请,
11、注册登记人修改成功后,通知销售机构。 本公司(注册登记人)只按照基金帐号保存一份投资者资料,并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帐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投资者须按上述程序,分别提交变更申请,才能全部完成与多个交易帐号或多个销售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以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填妥的变更账户申请表; 2、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若是由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4、 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公安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第十
12、七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以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填妥的变更账户申请表; 2、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申请时提交); 4、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工商局、开户银行等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第十八条 如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变
13、更须经过本公司(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 基金账户销户 第二十条 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只能由本人或代理人或机构授权人亲自到销售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将被拒绝: 1、 投资者基金账户当日有交易; 2、 投资者持有注册登记人登记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3、 投资者存在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尚未确认的交易; 4、 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5、 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6、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不符合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注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填妥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表
14、; 2、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若是由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注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填妥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表; 2、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有关基金业务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时,须提供与开户相同种类的资料,如果有关重要资料的内容与基金注册登记人原
15、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不一致时,投资者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提供变更证明资料,否则基金账户业务办理机构可不予办理基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只能在原开户销售机构提交销户申请,销户申请须由本公司(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生效。 第六章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第二十六条 只有本公司(注册登记人)可以受理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申请,本公司(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申请。 第二十七条 注册登记人受理账户冻结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有效证明; 3、 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4、 填妥的申
16、请表。 第二十八条 注册登记人受理账户解冻的申请时,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账户冻结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有效证明; 4、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5、填妥的基金账户解冻申请表原件。 第二十九条 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人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或者应申请机关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注册登记人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解冻及基金分红之外的任何交易,被冻结基金份额的分红现金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
17、结,直至解冻。 第三十一条 对司法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执行,不得重复冻结。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已被司法冻结,本公司不再受理该基金账户的账户冻结业务。 第七章 基金账户查询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原销售机构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等渠道查询本人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其它业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程序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应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投资者开户的客户资料。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对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注册登记人查询,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五条 已死亡的投资者
18、的家属查询该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销售机构应当核验该投资者死亡证明及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三十六条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查询申请,应当按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核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 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交易账户是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必须拥有销售机构为其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方可进行xx开放式基金交易,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开立多个交易账户,但在每一个销售机构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交易账户。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办理交易账户开立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办
19、理交易账户的销户,但必须满足该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或基金权益等条件。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注销交易账户须到原销售网点办理,必须提供销售网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九章 基金的认购 第四十二条 认购募集期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限之内,如果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最低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可提前宣布终止认购。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为该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20、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场所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本公司选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销售代理机构网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书面委托或其他经过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认购时个人投资者须提交填妥的申请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须提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等。本公司(注册登记人)开放式基金采用“全额预缴” 方式认购。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可进行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第四
21、十八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首次发行最高募集目标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募集期间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具体的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认购费和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位数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
22、认购的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份额以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如基金募集成功,募集期间的所有利息转成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五十五条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章 基金的申购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场所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本公司选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销售代理机构的指定网点。 第五十七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开
23、放式基金办理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与国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同步,具体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明示。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交易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申购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第六十条 实行“金额申购”的原则,且申购时必须交纳全额资金,否则申请无效。申购时个人投资者须提交填妥的申请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申购的还须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机构投资者须提交填妥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第六十一条 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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