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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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xx总发xx242号,xx年12月14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促进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提高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出口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和保险权益一并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保单承保范围内,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
2、保留追索权的本外币资金融通。 第三条 应收账款融资适用于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或付款交单(D/P)等结算方式的应收账款。第四条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已对客户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纳入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管理。各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第五条 若总行对中信保公司核定了授信额度,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应占用中信保公司的授信额度,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可不再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若总行未对中信保公司核定授信额度,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应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对经审核符合叙做条件、且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的客户,可酌情放宽
3、担保条件。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行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企业,或在我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且年出口量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进出口双方有两年以上贸易往来,出口商交货和进口商付款情况良好。如进口商为世界500强企业,进出口双方贸易往来年限可适当放宽;(四)出口商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或人民币存款账户;(五)出口商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出口商与合同进口方之间不存在投资、参股或其他关联关系。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融资金
4、额。应收账款的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出口发票金额的80%,且不超过保单赔付金额的90%。如客户在我行的信用评级AAA(含)以上,经授信管理部审批后可适当提高融资比例。第八条 融资期限。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融资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融资期限 = 融资天数+ 宽限天数融资天数是指自融资日至商业发票或出口合同约定付款到期日的天数。宽限天数是指从商业发票或出口合同约定付款到期日至我行实际收款日(包括中信保赔付)的估计延期天数。一般在15-60天左右。第九条 融资利率执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按期收取利息。融资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融资利息(美元、欧元及日元)=融资利率融资期限/3
5、60融资金额融资利息(港币)= 融资利率融资期限/365融资金额第十条 融资手续费原则上按照1确定,融资手续费按季收取,不足整季按整季计算。第四章 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出口商申请叙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应首先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中信保公司为出口商核定买方信用额度,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险,并向我行提供中信保公司出具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二)赔款权益转让。出口商、我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见附件1),出口商承诺将未来的应收账款保险赔款权益转让我行。(三)签订应收账款融资协议。按信贷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经办行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议(见
6、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按授信审批表中的要求落实有关条件。经办行根据中信保公司核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出口商最高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出口商情况,合理确定信保项下应收账款最高融资余额和协议期限。第十二条 单笔业务申请的受理。出口商发货后向我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书(见附件3);(二)出口合同及合同规定的全套出口单据;(三)已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已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或正本货运单据(查验后复印留底);(四)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正本及承保明细表(应注明保费已付)、承保情况通知书或其他能充分证明申请融资的应收账
7、款投保已生效的单据;(五)出口批文或许可证(如需);(六)出口商向中信保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查验后复印留底)。如有必要,通知函应由当地中信保公司签章确认;(七)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调查、审查和审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由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审查(审核)、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各相关部门重点调查、审查和审核内容如下:(一)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要点:1、客户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条件。2、根据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情况。3、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否比较稳定。如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商品,不得办理。
8、4、进口商应与中信保公司核准的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中的买方一致,且申请融资金额在其信用限额以内,并在出口商最高赔偿限额内。根据出口商备货、生产情况及履约能力等,结合进口商及其所在国家/地区情况评估融资价格和期限是否合理。5、应收账款投保情况审查。申请融资的应收账款的投保手续已全部完成,出口商已履行保单义务。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单承保范围符合要求,险别应覆盖买方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 (2)出口单据上的出口货物应与承保情况通知书或其他证明申请融资的应收账款投保已生效的文件上的记录一致。 6、应收账款债权审查。拟融资的应收账款应没有任何瑕疵,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进出口合同无禁止转让应收
9、款债权的条款,出口商未与债权人约定抵消、禁止或限制转让该债权,出口商未与债务人约定允许债权转移由第三人支付;合同中如果有货物规格/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则其规定应当明确。 (二)国际业务部门审核要点: 国际业务部门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贸易单据、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等单据之间的进出口商名称与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进出口商名称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也应一致。 2、出口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不得为来料加工方式。 3、O/A项下出口商业发票上的债权转让字句及相关信息应符合我行规定,债权转让日期不得晚于发票付款日期。4、审核出口商品
10、所需的商检证明。5、审核其他单据及有关材料。各相关部门调查、审查和审核完后,应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呈批表(见附件4)填写调查、审查和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对此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进行审批。如超经办行信贷权限,应按程序逐级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书中“银行审批记录”栏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经办行、国际业务部和出口商各留一联。第十六条 D/P和D/A项下出口单据必须由我行寄单,国际业务部按我行出口托收业务的有关操作规程办理,使用我行托收面函。原则上,O/A项下的单据也应由我行寄单。因我行寄单而可能影响客户
11、正常业务的,经各相关部门批准后,O/A项下可由客户自行寄单。凡经我行寄出的单据,国际业务部须复印留存。O/A项下出口商业发票应打印债权转让条款。债权转让条款文句如下:The debt shown in this invoice has been assigned to Bank of Shaoxing Co.,Ltd.,to whom it belongs.Allfunds should be remitted by T/T directly to CITIBANK NA,NY.for account of Bank of Shaoxing Co.,Ltd. (SWIFT BIC:SXCBCN
12、2X,A/C NO:36829523)quoting Invoice No.XXX.O/A项下的单据如未打印转让条款,则应附上经客户签章的面函(见附件5),面函应明确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我行及我行收汇汇路等内容。如未由我行寄单,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前,出口商应将出口单据副本,及面函副本交我行审核留存。第十七条 D/A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须在我行收到代收行发来的进口商承兑报文后方可办理。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申报的有关规定,融资放款时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我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第十九条 经办行应按出口商建立并及时登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台账,
13、台账内容包括:出口商应收账款融资余额、买方信用限额使用情况及应收账款付款情况。国际业务部要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做好收汇考核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境外进口商付款的详细情况。 第五章 应收账款融资后的管理第二十条 根据总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办行应做好应收账款融资后的管理工作。按月对客户同类产品出口履约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密切关注客户与融资项下进口商之间的贸易情况。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收汇。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在合理的收汇时间内,国际业务部收到应收账款融资项下款项,及时通知经办行,经办行收到国际业务部划转的款项,及时通知企业办理还贷手续。如收汇不足归还我行融资款项,应立即向客户催收。第二十二条
14、间接付款。如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在合理的收汇时间内,经办行没有收到出口付款,经办行应主动查询。如进口商将货款汇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其他银行的账户,经办行应要求出口商立即支付我行融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同时经办行应要求出口商与进口商联系,要求进口商按我行指示汇款。第二十三条 向中信保公司索赔。如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在合理的收汇时间内,进口商未提任何商业纠纷,也未支付货款,经办行应立即联系出口商,要求其协助我行向进口商催收。同时,要求我行客户(必要时可代客户)立即向中信保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索赔。中信保公司的赔付款项应直接入我行账户归还应收账款融资款项,余额入客户账户。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融资的追索
1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可向出口商追索融资的应收账款款项,出口商必须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一)经中信保公司调查认定,非中信保公司保险责任或属于中信保免责范围内情况,从而导致应收账款融资款项不能收汇或部分收汇的; (二)应收款项到期后90天内,因进出口商双方的商业纠纷导致中信保公司无法界定是否属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经办行应于全部追回融资款项之日,完成应收款反转让手续,向出口商发出应收款项债权反转让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应收账款逾期管理 根据融出资金本金或利息逾期收汇时间,如逾期时间在90天之内,可仍按正常信贷资产管理;超过90日后,应将融资款项转入逾期贷款管理,并按逾期利率向出口商计收逾期贷款利
16、息。对于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或无法正常收回的融资款项,应在确认日即转入逾期贷款管理,并开始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第二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对客户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一)出口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或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 (二)进出口双方恶意将出口收汇款项不汇入我行指定账户的; (三)进口商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的; (四)中信保公司发生赔付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七条 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支行(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行将及时暂停或收回其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授权,待其符合办理条件后再予以恢复授权: (一)违规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或
17、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出现重大风险。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涉及的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6,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赔款转让协议2.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议 3.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申请书 4.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业务呈批表 5.应收帐款转让的特殊声明 6.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 编号: 赔 款 转 让 协 议(适用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 月 日甲 方:(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邮编: 传
18、真: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号: 乙 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丙 方:(银行)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鉴于: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单号为 (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请在下列适用“”内打“”,不适用“”内打“”)在保险单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 向 地区的全部买方的出口 向买方代码为 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同时乙方在上述
19、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如何约定,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甲方和丙方之间的贸易融资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乙丙双方在各自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是否向乙方投保信用保险并不构成其获得丙方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甲方能否获得丙方的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并不构成乙方接受其投保信用保险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乙、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规定,对甲方的投保申请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二、甲方义务: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和变更保险单。乙方依据法律、保险单的规定或者与被保险人的其他约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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