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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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银行国内人民币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人民币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业务),是指本行为申请人的贸易项下或工程项下等非融资性经营活动提供信用担保,在申请人未履行贸易或工程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由本行按照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四条 本行国内保函业务建立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坚持平等、自愿、公
2、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求本行提供担保。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公司业务部 (一) 负责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 负责保函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三) 负责保函业务的组织和推动。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 (一) 负责保函业务非格式文本合同、协议等的法律审查。 第三章 保函的种类第七条 本行保函业务主要有付款类保函、履约类保函等。 第八条 付款类保函包括分期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以及关税保付保函等。 (一) 分期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方或付款方要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本行将受理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
3、任。 (二) 预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业主或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三) 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合同买方申请向卖方出具,保证买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文件。 (四) 关税保付保函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保证,如申请人不按期缴纳关税或未执行海关的其他具体规定,本行将受理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履约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留金保函、诉讼保函、经营租赁保函、承包保函、维修保函、加工承揽商品贸易合同履行保函以及质量保函等。 (一) 投标保函是指本
4、行应投标方的要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等,本行将受理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 履约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或供货合同的书面文件。 (三) 预留金保函是指本行应工程承包方或供货方的申请,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的尾款部分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四) 诉讼保函是指本行应原告申请向司法部门出具的,保证原告在败诉的情况下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的书面文件。 (五) 经营租赁
5、保函是指本行应承租人的申请向出租人出具的,保证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书面文件。 (六) 承包保函是指本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本行将受理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 工程维修保函是指本行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本行将受理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八) 加工承揽、商品贸易合同履行保函是指合同一方申请,本行向另一方保证,如申请方不能按期提供经加工的商品、发送货物或支付货款,将按照另一方索赔要求,在
6、保函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九) 质量保函是指本行应卖方要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本行将受理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函责任。 第四章 保函收费和保证金 第十条 根据客户风险程度、综合贡献度,保函手续费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函敞口金额的 0.5(该收费标准为季度收费标准)收取,每笔保函总费用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收取。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手续费的,按照本行财务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保函手续费收费区间按季度计算,以保函开立日期为起始日向后顺延 3 个月为一季度,以此类推,不足一个收费区间的按一个收费区间收取。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向保
7、函申请人收取保函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非因本行因素造成本行未能出具保函的,本行将向申请人收取承诺费500元。 第十四条 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要求延期或换开保函的,已收取的保函费用不再退还。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章规定,与保函申请人重新签订保函延期协议书(参见银行格式合同使用指南)或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按照本行保函收费标准:保函延期的,补足保函费用;换开保函的,重新收取保函费用。 第十五条 本行保函业务应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视风险程度对敞口部分提供本行认可的反担保。 第十六条 保函有效期间,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保函期限届满分支机构未承担保函责任的,或者保证金
8、用于保函项下的支付后有余额的,分支机构在免除保函责任后,可根据保函申请人的请求将该款项从相应账户中转出。 第五章 保函的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向本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企事业法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可向其在本行开户的各经营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行原则上不得受理 BBB 级以下企业、非正常项目施工企业的申请(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十九条 向本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企业事业法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 担保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四) 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付债务的能力; (五) 能
9、够按本行规定比例足额交存保证金; (六) 能向本行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七) 接受本行的监督,并向本行提供真实的财物会计报表及企业资信方面的资料; (八)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保函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保函申请人可向其在本行开户的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书面报告; (二)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加盖公章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责任人、财务负
10、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 保函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六) 保函业务由委托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 申请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申请开立保函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八) 反担保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提供反担保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九) 近三年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申请保函前一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借款人,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表; (十) 保函业务的有关项目文件; (十一) 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
11、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反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十二)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和本行有关其它信贷规章制度,对保函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如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予以退回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二节 保函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本行经营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信、经营以及担保内容和担保风险实施授信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调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信誉状况、基本概况、还本付息能力、申请人历次在本行或他行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情况; (二) 调查申请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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