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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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商业汇票业务风险,促进全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性质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记载载体不同,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并委托
2、金融机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纸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以纸质形式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本行已开办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以及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它相关商业汇票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3、是指本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本行,由本行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由本行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再贴现,是指本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 总行对票据业务实行统一价格管理,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发布
4、全行指导价格。 第七条 总行对各分行办理票据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分行在取得准入资格和相应授权后,可办理相应的票据业务。 第八条 总行对全行票据业务实行总量和结构管理,分行须接受总行相关管理部室对信贷规模、同业业务资金额度、风险资产额度的管理与调节,并在限额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其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纳入同业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企业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十条 总行部室职责。 (一) 总行公司业务部。 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条线管理部室,主要负责
5、: 1全行非小企业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和组织推动,制定相关业务发展策略; 2全行票据业务信贷规模管理。 (二)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全行小企业承兑业务管理和组织推动; 2负责全行小企业票据贴现资金流向等贴现后的管理、指导、检查与监督。 (三) 总行金融同业部。 总行金融同业部为全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的条线管理部室,主要负责: 1全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和组织推动,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发展策略; 2牵头进行分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准入; 3对分支行进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指导、检查与监督; 4全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与管理; 5授权范围内审批全行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 6
6、受理系统内、外票据转贴现业务; 7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票据业务绩效考核管理; 8负责收集职责相关的票据系统业务需求,并参与系统管理。 (四) 总行授信审批部。 1负责全行同业授信额度的审批; 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企业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五) 总行会计结算部。 1负责全行商业汇票票据签发、查询查复、保管、托收、解付业务中柜面操作流程的制度制定与管理; 2负责全行商业汇票票据真伪审验的管理与指导; 3负责全行商业汇票票据审验人员技能培训; 4负责牵头商业汇票业务管理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 5负责票据防伪鉴别设备采购。 (六) 总行营运管理部。 1负责根据银行商业汇票管理
7、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成承兑汇票底卡管理、查询查复、到期解付、资金清算等工作。 2负责总行金融同业部票据转贴现业务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票据实物管理等后台工作。 (七) 总行计划财务部。 1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成本计价; 2负责票据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制定。 (八)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授权与监督管理; 2负责全行日常票据业务与产品创新的风险管理与监督; 3负责票据业务相关限额管理方案的制定; 4负责全行非小企业票据贴现资金流向等贴现后的管理、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分行职责。 (一) 负责制定本机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与发展策略; (二) 负责办理、审核、
8、审批权限内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买卖断、再贴现业务; (三) 负责票据保管、托收、贴现资金用途及流向跟踪等贴现后管理工作; (四) 负责根据银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成承兑汇票底卡管理、查询查复、到期解付、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第一节 承兑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票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向本行提出承兑申请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三) 开立
9、银行承兑汇票的商品、劳务交易真实、合法,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 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 申请人以往与本行的信用业务往来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 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 (七) 能够按本行规定比例足额交存保证金; (八)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节 承兑期限和金额、费用和罚息 第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纸质汇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汇票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根据人民银行规定范围收取。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
10、额交存其约定账户;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银行将不足部分转入该出票人的垫款户并视同逾期贷款,并在垫款期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三节 承兑流程 第十七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操作流程分成申请和受理、承兑调查、审查审批、承兑、到期处理五个阶段。 第十八条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因经营需要向本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本行规定的承兑申请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4加盖公章的
11、公司章程; 5申请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6担保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提供担保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7申请人及担保人经年审的上年度及本次申请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8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9购销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 10对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 11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12、其他经济组织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取得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承兑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12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经办行按照上述规定和本行有关其它信贷规章制度,对承兑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把相关材料予以退回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第十九条 承兑调查。 (一) 经营机构受理出票人承兑申请后,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实施授信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信誉状况、基本概况、还本付息能力、申请人历次在本行或他行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情况;
13、 2调查申请人的经营情况; 3调查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以及银票项下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4调查保证金的来源是否合规; 5调查申请人的还款来源、渠道; 6对申请人提供的银票担保方式予以调查确认。 (二) 经营机构经办人员在调查完成后,认真如实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并报相应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兑的审查和审批。 承兑审批人员收到经营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后,重点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 申请人是否具备本行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二) 经营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合规; (三) 审查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四) 承兑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
14、政策; (五) 经营机构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的调查分析是否准确合理; (六) 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本行规定,敞口差额部分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本行规定,是否足以防范承兑风险; (七) 其它认为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人员审查完毕后,按本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决策。 第二十一条 承兑。(一)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意见,经办行按本行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1与出票申请人正式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 2.通知申请人在经办行存入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保证金,并办妥其它相关的保证或抵押、质押手续。 (二)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经办行信贷人员会同申请人和本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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