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轮岗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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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柜员轮岗工作管理办法为落实银监会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中对于柜员轮岗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内控风险关键岗位员工轮岗及强制休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一、 轮岗对象本办法所称需要轮岗的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从事临柜业务操作的柜台人员,主要包括柜员制类型为对公柜员、对私柜员、综合柜员的临柜柜员。二、 轮岗期限及方式柜员轮岗可以在同一营业网点内部的不同业务岗位之间进行轮换,也可以轮换至其他营业网点工作。鉴于各营业网点柜员配置、管理模式各不相同,按一般原则,实行分柜制的营业网点,对公柜员、对私柜员、综合柜员在同一营业网点同一岗位工作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全
2、部实施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综合柜员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但在此期间应在该营业网点按照兼任业务岗位安排每年岗位轮换。新入行柜员第1年作为业务和操作的学习适应期,可不参与轮岗,其轮岗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入行第2年开始计算。对于新成立的分行,所有柜员可从成立后的第2年开始分批轮岗,在两年内完成轮岗工作。柜员离岗超过3个月,经检查相关业务无误后,在该岗位的工作时间可以从其返岗后重新计算。三、 轮岗工作程序(一) 制定计划每年2季度末,分行运营管理部与人力资源部根据柜员在岗年限、工作能力、培训经历、劳动组合等情况,按照营业网点临柜柜员业务岗位明细表(附件),统筹确定轮岗岗位和人员,拟定初
3、步的年度柜员轮岗计划,包括轮岗岗位、轮岗柜员、接替人员、时间安排(按月)等。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营业网点新老柜员合理搭配,避免“青黄不接”现象;时间安排方面要逐步实施,避免过于集中,降低轮岗带来的风险。另外,柜员轮岗时应避免与柜台经理、支行行长同方向轮岗。分行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应共同与轮岗涉及柜员所在的营业网点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后,确定轮岗计划。涉及营业网点间轮换的,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通知柜员办理调动手续。对于设立了人力资源、运营管理职能的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可以自行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柜员轮岗工作,轮岗计划及实施情况报管辖一级分行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备案;否则,应视同同城网点,由管辖一
4、级分行统一安排柜员轮岗。各级单位应注意对轮岗计划的相关信息保密,避免出现因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二) 实施落实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提前对柜员按新岗位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资格考试。柜员到新岗位后,柜台经理应帮助轮岗柜员尽快进入角色,保证业务平稳过渡。涉及柜员在不同网点间进行轮岗的,应纳入正常的人事管理程序,履行正常的岗位调动手续,并由人力资源部载入个人档案。柜员轮岗后应按新岗位确定岗位系数,计发岗级工资。柜台经理负责对柜员轮岗前的业务情况(尾箱、重要物品等)进行检查,监督工作移交,并做好交接记录。(三) 后续管理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全辖临柜柜员的轮岗情况进行登记。每季度终了,向人力资源部、法律合规部报
5、送轮岗结果。分行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应对柜员岗位轮岗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对于不能适应新岗位的柜员,存在风险隐患的,必须及时安排待岗或调整。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本分行柜员轮岗的计划制定和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分行应在职务晋升、薪资调整、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轮岗适应力强、业务全面的柜员。四、对于营业网点的后台操作柜员、分行本部的操作人员(人员编制归属于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按照重点岗位员工轮岗原则,由各分行根据本行管理模式、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岗位轮换的相关要求。五、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营业网点临柜柜员业务岗位明细表附件: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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