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风险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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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外汇风险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外汇风险管理队伍,全面提高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全行外汇业务稳健、有效发展,根据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发2006230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外汇风险的类型和内涵与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发2006230号)中的规定一致。第三条 外汇风险经理是指从事外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专业人员。本办法中所指的外汇风险经理是岗位职务,而非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第四条 外汇风险经理从事外汇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得同时从事直接产生风险的工作。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指导全行外汇风险
2、经理开展工作,组织相关培训,并负责组织对外汇风险经理工作业绩的考核。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级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及下属各机构、总行国际业务部和海外分行。第二章 外汇风险经理的设置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各级机构原则上均须在国际业务部门(或从事外汇业务的部门)设置外汇风险经理的岗位,并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规模、复杂程度,合理配备外汇风险经理人数。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有权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辖内分支机构设置外汇风险经理的人数。不设置外汇风险经理的分支机构其外汇风险管理工作由上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的外汇风险经理统一负责。第八条 外汇风险经理序列设置三个职级,分别是:普通外汇风险经理、高级外汇
3、风险经理和资深外汇风险经理。第九条 总行、一级分行和海外分行可设置三级外汇风险经理,二级分行可设置高级外汇风险经理、普通外汇风险经理,支行可设置普通外汇风险经理。经一级分行认定,支行也可设置高级外汇风险经理。第三章 外汇风险经理的职责第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总行国际业务部自身经营的各类业务的风险管理职责。1、检查各类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监管当局的政策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2、根据业务风险特性,设计各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和相关风险限额;3、根据相关授权规定,对各类业务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充分提示业务中包含的各类重大风险;4、监测各类业务的风险敞口水平、
4、变化趋势和风险限额执行情况;5、定期向上级报告各类业务的风险状况,遇到突发风险事件,及时报告并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二)对海外分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职责。1、检查海外分行的各类业务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2、负责制定和调整海外分行的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并监督额度的使用情况;3、根据全行风险管理的整体要求,适时对海外分行交易与投资业务中的各类风险进行提示和预警,并适时向海外分行下达具体的风险管理指令;4、对海外分行提交总行审批的超权限投资与交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5、指导和检查海外分行外汇风险经理的工作;6、定期分析海外分行投资与交易业务风险水平,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并向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和总行
5、领导报告。(三)对境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职责。1、检查境内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监管当局的政策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2、制定和修订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在系统内发布相关的外汇风险信息;3、根据境内分支机构外汇风险经理提供的信息,监测全行外汇业务风险状况;4、指导和检查境内分支机构外汇风险经理的工作;5、定期分析境内机构以及全行外汇业务的风险水平,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向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和总行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外汇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总行和分行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检查所属分支机构的外汇
6、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监管当局的政策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三)认真研究分行当前经营的各类外汇业务和新业务的风险特性,提示前台人员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充分揭示风险;(四)检查和监控分行各类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定期向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总经理和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外汇业务开展的合规情况;(五)指导和检查下级分行或支行外汇风险经理的工作,并清晰、明确地向下级分行或支行的负责人传达有关外汇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六)结合下级分行或支行外汇风险经理提供的信息和报告,以及从分行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的外汇风险管理信息,监控分行外汇风险的整体状况,定期向本级行国际业务部门总经理和总行提交相关外汇风险报告;(七)执
7、行总行规定的其他外汇风险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一级分行以下分支行机构外汇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总行和分行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检查所属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监管当局的政策和总行、一级分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三)认真研究本级行当前经营的各类外汇业务和新业务的风险特性,提示前台人员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充分揭示风险;(四)检查和监控本级行各类外汇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前台人员在外汇业务中对客户风险监控的实际操作是否符合总行的规定;(五)指导和检查所属分支机构外汇风险经理的工作,并清晰、明确地向下一级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的负责人传达有关外汇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六)日常性地
8、向本级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及上级行外汇风险经理报告本级行外汇风险状况,包括业务合规性、客户风险的变化情况、风险损失事件等;(七)执行总行和一级分行规定的其他外汇风险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海外分行外汇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总行和分行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对分行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信贷业务、贸易融资及单证业务等各类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三)制定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等角度明确上述各类业务中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四)在总行相关管理规定允许下,制定分行的各类风险管理限额,统一监控分行制定的风险限额和总行下发的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9、五)对分行前台部门提交审查的业务独立地进行风险评估,签署风险评估意见;(六)持续监测分行各类业务的风险水平,适时对前台部门提出风险提示和预警;(七)定期分析分行各类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向分行总经理和总行提交风险报告;(八)执行总行规定的其他外汇风险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上下级行外汇风险经理之间须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保证发生风险事件时,各方反应迅速,信息传输通畅,措施执行高效。第十五条 外汇风险经理须公正、独立地履行外汇风险管理的职责,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四章 外汇风险经理的任职条件第十六条 外汇风险经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
10、则,廉洁自律;(二)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相关外汇业务的风险特征;(三)具有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且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交流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四)无不良纪录。第十七条 普通外汇风险经理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了解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了解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掌握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基本方法,了解公司、行业风险分析的基本方法;(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三)硕士以上学历从事外汇业务工作满一年,本科学历从事外汇业务工作满三年,大专学历从事外汇业务工作满五年;(四)具有一定的外汇市场分析、外汇业务风
11、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验。第十八条 高级外汇风险经理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熟练掌握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方法,掌握公司、行业风险分析的方法;(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任普通外汇风险经理满二年,或从事外汇业务工作满五年,或从事银行工作满六年且从事外汇业务工作满四年;(四)具有丰富的外汇市场分析、外汇业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资深风险经理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精通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熟练掌握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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