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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本行下设的各级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纳入本行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本行各级附属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流动
2、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本行应在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一节 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第六条 董事会是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最高领导机构,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其日常管理工作授权
3、由董事会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代理:(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至少每年审议一次。(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有关职责。第七条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提出修订建议,并提请董
4、事会审议。(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本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四)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本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五)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六)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每年4月末之前向董事会提交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七)其他有关职责。第八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包括流动性
5、管理政策在内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达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三项目标的协调统一。对流动性风险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对需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的事项提交董事会。第九条 监事会(监事)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第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独立的风险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拟定、修订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在全行范围内推动落实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和程序等,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二)根据流动性风险策略、政策和程
6、序,对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和细则提出意见建议。(三)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架构等,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包括推动相关部门进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压力测试等。(四)在流动性风险日常管理部门监测和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监测、预警和报告,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五)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六)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关注金融市场和监管政策动向,及时评估其对本行
7、流动性状况的影响。第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流动性风险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 负责流动性日常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二)负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做好流动性风险相关的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管理。(三)根据流动性风险日常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识别、计量和监测体系,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流动性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适时予以控制。(四)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五)根据批准的相关政策、程序,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
8、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六)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七)负责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配置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并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八)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九)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十)负责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的收集、汇总工作,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管层和董事会审批。(十一)根据日常流动性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报告体系,定期向高管层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根据
9、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需要,定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供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和信息。第十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具体操作与执行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币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度,管理本行在中央银行结算帐户的超额准备金,将全行日均超额准备金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内,保证及时满足全辖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防范流动性风险。(二)关注、分析与预测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水平,并根据全行筹资需求、资金状况和市场条件,以合适的成本、筹资条件为本行筹集本币资金。 (三)负责所辖账户资产配置,合理分配金融资产的种类、期限结构,以保障合适的流动性水平。(四)监控与分析本行的短期偿付性流动性水平,并建立有效的流动性
10、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全行的短期支付能力。(五)合理评估并定期测试本行在金融市场融通资金的能力,并将每日的融资需求限制在该能力范围以内。(六)关注对因交易对手违约造成融出资金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七)负责建立健全对所辖流动性风险相关产品和业务交易的风险内控机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八)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计划财务部等部门提供所辖相关产品和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流动性风险相关外汇资金交易和产品的经营单位、外币头寸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本行对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外汇资金交易和产品的管理规定。(二)负责本行的外币
11、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度,管理本行在中央银行结算帐户的法定准备金,保证及时满足全辖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防范流动性风险。(三)负责所辖外币资产负债管理,并根据全行筹资需求和市场条件,以合适的成本、筹资条件为本行筹集外币资金。(四)负责建立健全对所辖流动性风险相关外汇资金交易和产品的风险内控机制,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切实履行相关产品和业务的流程管理。(五)负责对所辖相关产品和业务流动性风险状况的日常监控,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六)定期对所辖流动性风险相关交易和产品进行风险分析、计量和评价,按不同货币、不同国家管理所辖流动性风险。 (七)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计划
12、财务部等部门提供所辖相关产品和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管理理财业务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职责:(一)在理财产品设计和开发、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合理评估流动性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策略和程序。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二)管理理财资金与理财资产间期限错配形成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可能引致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其他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三)定期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评估,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计划财务部等部门提供流动性风险相关报告和信息。第十五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运营
13、管理部、信息技术部为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后台部门,其中会计结算部、运营管理部负责各类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配合结算部门搭建各类支付系统和结算渠道,并及时维护,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六条 总行办公室负责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管理由流动性风险而引发的声誉风险。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总体策略,实施存款管理和重要客户的管理工作,做好全行存款稳定工作,并根据应急管理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客户稳定、存款稳定工作。第十八条 总行内审部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与要求
14、,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及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第十九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程及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根据总行的管理政策要求和衡量标准,做好本级流动性管理工作。各分、支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的流动性工作,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承担如下流动性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总行流动性政策,管理本行资金营运、资金调拨,协调本行存贷款业务的发展,跟踪存款和信贷业务的进度;(二)管理、监控本行在中央银行结算账户的备付金余额以及在总行账户资金余额,保证及时满足本行
15、及辖内行对外支付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三)及时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每日、每周、每月)本机构主要资产负债业务的变化及其对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及时、准确做好头寸预报工作,特别是准确预报大额、批发性的现金流量,提高头寸预报的准确率,使总行能够及时掌握全行资金头寸,提高全行资金运作收益水平。第二十一条 本行控股村镇银行(一)根据总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自身流动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建立流动性风险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三)每月初5日前向总行村镇银行管理办公室提交上月流动性风险相关的计量指标及信息。(四)及时向总行报告重大流动性风
16、险事件。(五)定期向总行计划财务、风险管理部提交流动性风险评估报告,以便总行在集团层面对集团整体流动性风险做出评估。第二节 岗位设置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设置专门岗位,履行授权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总行风险管理部设置专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总行计划财务部设置专职的流动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日常的流动性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和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定期向总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第三节 内部审计第二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须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
17、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董事会下设审计机构承担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备。(三)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第二十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第二十六条 内部
18、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第二十七条 本行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每年年初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偏好应明确本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风险
19、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每年年初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战略及流动性风险偏好,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三十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三)融资管理。 (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五
20、)压力测试。(六)应急计划。(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第三十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在内部定价及考核激励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
21、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第三十四条 本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经过总行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引入并运行后,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
22、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第三十六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考虑本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本集团的影响。第三十七条 本行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一节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第三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第三十九条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并
23、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第四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确保现金流缺口限额与流动性风险偏好相适应,并至少每年对现金流缺口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第四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审定的现金流缺口限额进行监测与管理,以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现金流缺口限额。第四十二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通过现金流测算和分析,计量、监测、控制期限错配情况,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做好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管理,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措施,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本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第二节 监测和预警第四十三
24、条 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预警是根据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的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预警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潜在的流动性危机,在危机发生前,采取缓释措施化解风险。第四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预警应涵盖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分析。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 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 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 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 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 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 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
25、资。(七) 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八) 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 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 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十一) 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十二) 代理行拒绝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 信用评级下调。(十四) 股票价格下跌。(十五) 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第四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在流动性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监测,参考以上情景或事件,制定监测体系,包括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等。 第四十六条 监测指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内部指标和市场
26、指标等。其中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本行应确保监管指标符合银监会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行监测的内容和指标应涵盖本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监测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体现合同期限错配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体现集中度的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大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体现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超额备付率、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种类、数量等。同时,本行应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对本行及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建立金融市场流动性监测
27、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相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情况、央票发行情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情况、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等。第四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在计划财务部监测的基础上,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监测体系,适时预警。同时,将预警结果和风险缓释建议提交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风险缓释措施的讨论、决策和执行。第三节 限额管理第四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限额是指为了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而对一些衡量流动性风险状况的指标设置的限定额度值。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包括制定限额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
28、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第五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根据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统一制定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并至少每年对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同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对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超限额的情况及时预警和报告,对未经审批的超限额情况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保留书面记录。第五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等流动性管理部门负责限额的执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监测,确保限额的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行应根据需要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风
29、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第四节 融资管理第五十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的融资管理,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确保本行在正常和压力情况下都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况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融资来源。(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来源、地域、币种等的集中度管理,采取负债分散化政策促使资金来源结构多元化发展,防范集中度风险对银行流动性造成冲击。(三)加强负债的稳定性管理,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负债的依赖。第五十四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贸易融资部在本
30、行的整体的融资策略下分别负责金融市场本币和外币的融资管理和操作。(一)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形象。保持必要的同业授信额度,保持融资渠道通畅。(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三)加强金融市场筹资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四)监测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本行融资能力的影响。(五)维护好与中央银行、监管机构的良好关系,保持通畅的再贷款、再贴现、回购等融资渠道。第五十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本
31、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一)定期监测和分析可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二)定期评估抵(质)押品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三)充分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提高抵质押品多元化程度。第五节 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五十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和总行贸易金融部分别是全行人民币和外币日间流动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行的本币和外币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度,管理
32、本行在中央银行结算帐户的超额准备金,将全行日均超额准备金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内,确保本行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下的日间支付需求。第五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制定有效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依托必要的系统,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第五十八条 各分支行及总行投资银行部等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部门,应及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做好头寸预报,协助总行金融市场部做好日间资金头寸匡算。第五十九条 各分支行应做好辖内资金的日间管理和调度,管理好备付金账户,资金盈余时及时上划总行,资金不足时及时向总行借款。第六节 压力测试第六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本行
33、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通过压力测试,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以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其支付义务的能力。第六十一条 本行在实施压力测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期间,充分考虑影响本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种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重度等不同压力程度。原则上每年年初对压力情景进行一次审核和设定。(二)合理审慎设定压力情景下本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其他流动
34、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应针对相关假设情景发生后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四)定期应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五)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与本行规模、风险水平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相适应,但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或在银监会要求下,应增加压力测试的频率,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六)压力测试应基于专业判断,并在可能情况下,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事后检验应有书面记录,
35、对于选择情景、条件假设的基本原则及理由应有详细说明,并报董事会或经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确保董事会或经其授权机构对压力测试的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七)在确定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第六十二条 压力测试可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业务和机构设定压力情景。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二)批发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三)批发和零售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五)表外业务、复杂产品
36、和交易对流动性造成损耗;(六)交易对手要求追加抵(质)押品或减少融资金额;(七)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八)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九)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十)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十一)跨境或跨机构流动性转移受到限制;(十二)中央银行融资渠道发生重大变化;(十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断运行。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和高管层应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第七节 应急计划第六十四条 流动性应急计划应用于一些低概率高损失的流动性危机,通过设定的预警指标,发现危机发生信号,及时启动预定应急流程,做好危机应急处置。应急计划有
37、利于在危机发生时,迅速行动,采取稳妥适当的方式化解危机。第六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全行流动性风险的应急管理。根据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包括识别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危机应急处理措施、危机应急处理程序、应急计划测试和评估等。第六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对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设置应急预警指标,并及时监控。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电子支付系统突然出现运行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二) 信用评级大幅下调或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三) 交易对手大幅减少融资金额或主要交
38、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四) 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测指标达到触发值。(五) 本行发生挤兑事件。(六)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传染。(七)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第六十七条 应急计划应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第六十八条 应急计划应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并按照危机的性质和程度,设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资产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 变现货币市场资产。(二) 出售原定持有到期证券。(三) 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
39、线(机构)等。负债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 从货币市场融资。(二) 寻求中央银行融资便利。第六十九条 应急计划中应制定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相关策略和程序。(一) 明确危机处理小组成员、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二)明确报告的流程,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收到相关报告,了解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度。(三)明确高级管理层、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员工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的程序,确保应急措施的及时执行。(四)明确危机期间外部公共关系处理政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本行造成不利影响,避免市场谣言蔓延,防止危机加剧扩散。第七十条 应急计划应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
40、施的权限和职责。第七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制定法人和集团层面的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总行计划财务部指导附属机构建立应急计划,建立机构间的防火墙,防范危机在机构间的传递。第七十二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至少每年组织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保证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必要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宣讲和演练,保证应急计划启动后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明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恰当的行动,控制风险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消除不利影响。第八节 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第七十三条 本行应保持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在压力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
41、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由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债券、公共部门实体债券、部分满足条件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第七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第七十五条 总行金
42、融市场部负责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的指令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具体的操作。第七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对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组合管理,提高资产类别的多元化,从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等角度控制其集中度风险。第七十七条 对于债券类流动性资产,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定期对债券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评估要考虑价格波动、买卖价差、市场容量、交易对手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第七十八条 为应对短期内大额流动性需求带来的流动性压力,本行应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性储备。流动性储备是流动性最高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或现金流,流动性储备包括一级储备、二级储备和三级储备。一级储备由流动性最高及可迅速出售
43、变现的资产构成,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债券以及其他按照资本管理规定,风险权重为0%的债券;二级储备包括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和风险权重为20%的债券;三级储备包括票据资产、买入返售资产。第五章 管理信息系统第七十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监
44、管、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标,并能支持相应的监测和控制。(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四)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六)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七)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八)支持流动性风险相关报告,能及时、准确、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九)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
45、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第八十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第六章 流动性风险报告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日常报告第八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日常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能够全面、及时、准确的了
46、解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第八十二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报告体系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情况,流动性风险报告内容应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第八十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根据流动性日常管理的需要建立流动性风险日报、周报、月报和季报等。日报和周报上报至本部门高级经理层,月报上报至高管层,季报上报至高管层,并做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内容。相关信息和分析由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提供。第八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将流动性风险报告纳入全面风险报告,建立流动性风险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总行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投资银行、办公室部等流动性风险相关部
47、门配合,分别就所辖内容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供流动性风险信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最终形成全行流动性风险报告,定期报送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其中,对董事会的流动性管理常规报告一年一次,重大事项随时报告。第八十五条 各异地分行(省内和省外)应按月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自身流动性风险分析报告。第八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及其他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或业务经营单位应根据上级管理层要求、风险状况或经营管理情况不定期就本部门状况或特定产品和特定风险进行专门分析,撰写专题报告。第二节 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报告第八十七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一)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二)本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因非信贷投放因素,超额准备金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降;(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其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六)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七)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八)超额准备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九)其他可能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第八十八条 重大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