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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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行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提高全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着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保证我行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包括终端、打印机、UPS等外围设备,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通信设备,各种计算机等。第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我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并确认计算机设备的选型。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依据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行
2、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信息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设备需求计划制定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并纳入我行财务预算。第六条 对于临时性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申请后,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信息技术部联系中标厂商进行采购。第三章选型、购置管理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在组织软硬件技术人员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测试、评定的基础上,由信息技术委员会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原则和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设备选型(包括设备型号、参考价格、供货厂商等内容)。第八条 信息技术部必须按照信息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选型结果,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选购我行的计算机设备。第九条 总行统一组织、实施的计算机项
3、目所需计算机设备和大批量购置的计算机设备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第十条 计算机设备到货后,由信息技术部对设备数量、外观及技术参数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行库管人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计算机设备,信息技术部门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手续。第十一条 计算机设备折旧提足后,本着节约的原则,无重大故障,保养维修后继续使用。出现重大故障,无维修价值的采取报废更新。第四章 设备申请及实物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因办公需要申请电子设备固定资产,应提出设备需求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表,提交计划财务部审批,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向总行库管人员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第十三条
4、 发放计算机设备时,要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总行库管人员应会同领用单位经办人对实物逐件清点,由领用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的调配需经信息技术部门同意。计算机设备进行调拨时,需填制固定资产调拔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信息技术部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调拔。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部每年应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计算机设备配备明细表,确保账实相符。第十六条 更新后的旧设备必须交回信息技术部统一调配,最大限度的发挥设备的作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如需借用电子设备,按如下流程操作:(一)申请设备的单位向信息技术部填报设备借用申请表(见附表1),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领导签署
5、批准意见。(二)信息技术部批复后,由借用部门向总行库管人员办理出库手续。(三)借用设备承还日期到期后,及时清洁、清点归还上交总行大库,若预计不能按期上交,应提前向库管员申请延期。上交时,库管员应查看设备外观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第五章维护与维修管理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部在年初根据计算机设备类型、分布区域和使用情况制定年度计算机设备维护与维修方案;对高档计算机设备无维修能力的,可以购买保修。第十九条 设备维修人员的职责是:(一)及时修复计算机设备;(二)定期对计算机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计算机设备维护和使用方面的培训;(三)妥善保存计算机设备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第二十条 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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