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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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
2、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
3、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一) 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二)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投资工具不得直接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第六条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的情况下,投资工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机构关注及不良贷款客户开展投资:(一) 金融机构将不良贷款
4、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投资工具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该笔债权的收益权进行投资,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回购义务;(二) 投资工具为金融机构关注贷款客户提供债务型融资,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该笔融资提供增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参与的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称为“专项债权业务”。第七条 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纳入全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体系,遵循依法合规、控制风险、统一管理、有序发展的业务原则。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以及实行集团并表管理的各附属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产品设计和创新管理,负
5、责拟定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年度计划和营销策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准入/退出标准及授权方案,负责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统计工作;(二) 牵头负责专项债权业务、总行直接营销及超分行权限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交易与募资方案设计、财务顾问报告撰写、业务报批,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中资金募集顾问业务的审查及报批,负责协调总行资金渠道部门协助合作机构开展资金募集及存续期投资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三) 负责与我行合作开展专项债权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合作管理;(四) 负责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系统的需求组织以及日常管理。第十条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营销、尽职调查、交易与募资方案设
6、计、财务顾问报告撰写、业务报批、推荐合格投资者、存续期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负责合作机构中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准入和其他日常管理;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资产托管部共同负责合作机构中基金公司的准入和其他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特定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查审议(含融资客户代理债权投资限额管理、前提条件核准)工作。第十三条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融资客户触发的风险事件应急管理,负责监测督导融资客户存续期风险管理,负责相关系统平台规划建设,负责专项债权业务的推荐,负责根据与客户合同的约定并按照客户指令清收处置特定债权投资业务中形成的风险资产。第十四
7、条 个人金融业务、私人银行、结算与现金管理、养老金业务、机构金融业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协助合作机构对高净值个人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法人客户和养老金客户、机构客户群中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开展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等工作。第十五条 资产托管部门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中托管业务的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托管行委派与授权、托管运营、合作机构评价和推荐等工作。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参数设置、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手续费核对等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涉及的风险计量及市场风险管理,负责专项债权业务的推荐工作。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特定债权投资
8、业务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九条 内控合规部门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对各类操作风险事件进行识别、监控和管理。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第二十一条 产品创新管理部门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系统需求整合与产品立项,负责组织业务项目组进行系统需求编写及推动项目研发。第二十二条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系统建设中涉及信息科技方面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业务流程第二十三条 业务受理及尽职调查。业务发起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受理及尽职调查工作。其中,专项债权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集中受理并组织开展项目运作。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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