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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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流程,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以及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融资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
2、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客户营销、项目立项、尽职调查、行内审核、申请注册、发行销售、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到期兑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对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制定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客户营销战略、营销指引和服务方案; (二) 负责制定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准入标准; (三) 负责指导本行分支机构(指分行,下同)开展相关营销工作; (四) 负责办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立项工作; (五) 负责指导本行分支机构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及项
3、目材料的制作; (六) 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上报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材料的完备性、项目风险进行审核; (七) 负责代表本行与银监会等就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 (八) 负责开立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账户及每一期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资金账户; (九) 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簿记建档操作; (十) 负责制定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后续管理规范和要求,并指导本行分支机构做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 (十一) 负责指导、考核和监督本行分支机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开展情况。 第六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发行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订全行银行理财管理
4、计划业务管理办法; (二) 负责管理全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资产配置、产品设计、监管报备和发行销售; (三) 负责开立全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工具账户; (四) 负责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销售工作; (五) 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双边报价和交易。 第七条 本行分支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开展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企业的具体营销工作; (二) 负责开展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申报; (三) 负责在总行投资银行部指导下勤勉尽职地开展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独立负责完成尽职调查报告,整理保存尽职调查档案; (四) 负责在总行投资银行部指导下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材料
5、的制作; (五) 负责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发行工作的进行,做好与融资企业的协调工作; (六) 负责督导和协助融资企业做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 (七) 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报告;(八)负责提前了解融资企业到期兑付资金安排,并督促融资企业按时兑付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本息; (九)负责处理融资企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章 客户营销 第八条 在营销过程中,本行员工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行职业声誉。 第九条 本行营销人员应与融资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加强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明确其权
6、利义务和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本行营销人员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原则,结合监管政策、行业自律规范、本行相关规定等,向融资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业务建议及服务承诺,合理引导客户预期。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应保持和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沟通,及时反馈融资企业需求、营销进度等信息。总行投资银行部应积极指导分支机构进行营销。 第十二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可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指导政策等具体情况,以行内发文、通知等形式发布、更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指引和客户准入条件。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融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非金融融资企业法
7、人; (二) 融资企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三) 融资企业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融资企业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理财直接融资的偿付资金来源明确; (五) 融资企业通过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所融入的资金,应优先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要求的行业,不得投向宏观调控政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六) 原则上,融资企业主体信用级别或信用增进后的债项评级能够达到“AA-”级(含)以上; (七) 符合银监会、本行的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投资银行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遴选的相关指导意见,认真分析融资企业客
8、户,主动向符合条件的融资企业进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宣传与推介,并及时将信息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十四条 营销承揽项目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指分支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或总行投资银行部)应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申报表(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 1)等资料将营销的备选融资企业基本情况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十五条 经总行投资银行部投行业务集体评议小组评审通过的项目,本行可视具体情况与融资企业签定合作意向书或保密协议等意向性合作协议(示范文本参见附录2),视为本行正式受理融资企业客户的业务申请。合作意向书或保密协议的条款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信守商业机密等内容,但不得含有使本行被动承担承
9、销义务的条款。 第十六条 本行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账外经营募集资金; (二) 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三) 未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管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 (四) 未经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全体持有人一致同意,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 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业务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本行分支机构进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需提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书以及按照相关投行业务管理办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本行分支机构应合规、谨慎地进行投行业务的内部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本行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
10、应落实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支行(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投行业务管理部门(如有)的负责人、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分支机构投行业务分管领导、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签署意见的流程。第二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直接营销承揽的项目,由其具体承揽部门负责提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书以及按照相关投行业务管理办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并落实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部门负责人、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人等人员签署意见的流程。 第二十一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集体评议小组对拟开展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进行准入集体评议。 第二十二条 所有属于银监会规定的相关禁入行业的项目和属于本行发布的不准入行业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五
11、章 尽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经总行投资银行部集体评议小组评审通过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和本行分支机构共同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团队。项目尽职调查团队应制订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提交尽职调查资料需求清单,实施尽职调查,整理工作底稿,形成尽职调查结论及报告。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用途、融资企业主体合法性、营运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能力等。 对融资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查,应确认其用途是否正当、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融资企业募集资金用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为其发行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一)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三
12、)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四)超越其经营范围;(五)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对融资企业主体合法性的调查,是对融资企业发行资格的基础性调查,目的是确认融资企业存续的合法性和符合理财直接融资的主体资格,必要内容包括:(一)融资企业基本情况;(二)融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合法性要素;(三)融资企业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包括历次变更情况);(四)融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五)融资企业重要权益投资和关联方;(六)融资企业治理水平和内部组织机构情况;(七)融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八)关于发行取得的授权批准;(九)关于融资企业主体的合法性
13、。 对融资企业营运情况的调查,必要内容包括:(一)融资企业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及业务发展目标;(二)融资企业所在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 对融资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必要内容包括:(一)财务制度;(二)执行的会计政策;(三)融资企业最近三年及最近一季度财务会计信息及主要财务指标;(四)融资企业有息债务情况;(五)融资企业资信情况;(六)融资企业或有事项及重大事项;(七)融资企业关联交易情况。 对融资企业信息披露能力的调查。调查、评价企业是否有能力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包括信息披露的意愿,是否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部门或人员等。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某些尽职调查工作无法全面开展实施,但其影
14、响对尽职调查工作的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会影响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和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视为尽职调查人员履行了尽职调查职责。 对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如有)的尽职调查内容,参照对融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一)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三)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四)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
15、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理财直接融资事宜的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理财直接融资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 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所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
16、问题和分歧,从而使调查人员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 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组建尽职调查团队、制定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提交尽职调查资料需求清单、实施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结论及报告等。 组建尽职调查团队。项目尽职调查团队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和本行分支机构共同组建,分支机构人员应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团队包括总行投资银行部1-2人,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1-2人,经营单位1-2人等。调查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 制定尽职调查工作计划。尽职调查团队制订尽职调查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
17、作流程、参与人员等(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3)。 提交尽职调查资料需求清单。尽职调查团队向融资企业提交尽职调查资料需求清单(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4),并与融资企业及和本次发行相关的各中介机构接洽,将本行尽职调查的工作程序、要求、进度等告知各方,约定收集基础资料的时间,共同制订现场访谈安排。 实施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一)收集资料、现场访谈、实地调查。需要现场访谈的,根据协商确定的时间,调查小组提交访谈提纲(格式及内容参见附件5),对融资企业管理层及主要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二)整理工作底稿。 形成尽职调查结论及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整理完成后,尽职调查团队应在内部讨论分析,得出尽职调查的结论性意见。
18、尽职调查人员撰写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交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人员审查、有权人予以审定。尽职调查报告终稿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行分支机构应当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至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到期兑付后 5年。 第二十八条 尽职调查团队应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或者在融资企业出现重大事项时,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第六章 行内审核 第二十九条 经尽职调查形成肯定性结论意见的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上报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本行是否承做该项目,以及具体承做方式、费率标准、其
19、他承做条件等,均以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意见为准。 第三十条 本行审批通过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项目,应与融资企业签订理财直接融资合同等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出具发行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本行从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所收取的融资费用,由业务各方协商确定,通过协议予以明确,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同业惯例水平。 第七章 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本行做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的准备工作,并与融资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如有)、信用增进机构(如有)等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向银监会申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20、并按照银监会要求提交全套申请材料申请进行注册登记,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对注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控制,确保注册材料要件符合银监会对报送完整性的要求。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 发行申请书(含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文件);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理财直接融资合同等交易文件; (四) 信用评级报告;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融资企业近三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七) 融资企业近三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诉讼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八) 理财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过程中,总行投资银行部应根据银监会的反馈要
21、求协助融资企业及时修改注册材料。 第三十五条 银监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完成前期注册。本行分支机构应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将注册材料存档。 第三十六条 本行人员在业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守与发行相关的商业秘密,对于获得或制作的与发行有关的各种报告、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直至该等信息可公开披露为止。 第八章 簿记建档操作 第三十七条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成功后,本行应与融资企业商定具体发行时间,并负责组织发行前的项目推介、市场询价、利率区间确定、信息披露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应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平台”)公布当期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
22、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说明书、理财直接融资合同等主要交易文本; (二) 融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报告; (三)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 融资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如有)。 首期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 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三十九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应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向核心认购团成员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 第四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簿记建档相关操作,具体流程为: (一) 制定发行方案,确定簿记流程、定价原则等相关内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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