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农业发展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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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R律师事务所关于QDSD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证字201X【X】号DR律师事务所Beijing XXX Law OfficesX市X区X街X号写字楼X座X层 邮编:1XXXXX电话(Tel):XXXXXXXXXXXXXX 传真(Fax):XXXXXXXXXXX目 录释 义3引 言5正 文8一、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8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四、公司的设立11五、公司的独立性14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6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8八、公司的业务22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4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2十一、公司的重大债
2、权债务37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4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4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5十五、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6十六、公司的税务49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产品质量、技术标准53十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53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4二十、结论意见54释 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公司/QLS股份指QDSD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成立于2008年8月5日的XX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XX指XX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系QLS股份的前身XX指XAXX有
3、限公司XX指XAX管理有限公司XX指XAXX有限公司XX指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XX指YL建设有限公司XX指YL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次挂牌指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DR律师事务所XA市工商局指X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YL示范区工商局指YL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报告期指2015年、2012年及2013年1-9月XB证券、主办券商指X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指RH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
4、3年11月10日】就QLS股份报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RH审字XXX号瑞”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公司为本次挂牌编制的QDSD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指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通过的、现行有效的QDSD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元指人民币元DR律师事务所关于QDSD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证字201X【XX】号致:QDSD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
5、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引 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6、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经查验,公司为本次挂牌而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7、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5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8、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8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挂牌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示或默示保证;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公司本次挂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1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2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3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4公司的设立;5公司的独立性;6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7公司的股本及演变;8公司的业务;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公司的主要财产;11公
9、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2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公司的税务;17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18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19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正 文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就本次挂牌已完成的批准和授权如下:1. 2018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0、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2. 2018年1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该次股东
11、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挂牌尚需主办券商推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一) 公司依法设立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QLS股份系由XX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XX成立于2008年8月5日;2015年6月16日,XX以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YL示范区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 公司有效存续根据公司的说明、YL示范区工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公司已通过2
12、012年度工商年检,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终止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一) 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存续满两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
13、的规定。(二)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生态蔬果的种植、加工、销售,为中高端会员、餐饮企业、大型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生态蔬果产品和配送服务,为各级政府涉农部门、涉农企业及规模化农业经营者提供生态观光农业、休闲农庄、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等类型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一体化综合服务,且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15年度、2012年度、2013年1-9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XX元、X元、X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100%、100%、X%。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查验公司的工商年检、重大业务合同等资料,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终
14、止经营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二)项的规定。(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治理架构,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决策权限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并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制定了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
15、(四) 公司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份转让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本所律师查验,QLS股份系XX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设立登记等程序;QLS股份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份转让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份转让行为真实有效,各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清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的规定的规定。(五)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公司与XB证券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
16、督导协议书;公司委托XB证券作为主办券商负责推荐本次挂牌并持续督导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挂牌由XB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挂牌尚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以外,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四、 公司的设立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提供的“三会”资料,QLS股份系由XX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 XX的设立1. XX系于2008年8月5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
17、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为X室,法定代表人为X,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农作物、蔬果、花卉的种植、销售及相关配套技术的研究、咨询、推广。转基因蔬果及花卉、农作物品种的研发;蔬果疫苗的研究和开发;新型功能蔬果的研究和产业化推广;优良蔬菜品种的引进(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2. 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7月28日出具的“X号”的验资报告,截至2008年7月28日,XX已收到X、X首次缴纳的货币出资1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20%,其中X以货币出资95万元,X以货币出资5万元;各股东合计货币出资100万元。3. 2008年7
18、月30日,股东X、X分别出具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承诺书,承诺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保证资金全部到位,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债权债务。4. 2008年8月5日,XX取得YL示范区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 根据XX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验,XX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1X95.00货币95.00%2X5.00货币5.00%合计100.00-100.00%经本所律师查验,XX自设立后,曾发生一次股权转让、二次增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至整体变更设立QLS股份时,XX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出
19、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1X货币、未分配利润转增2X货币3X货币、未分配利润转增合计-(二) QLS股份的设立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QLS股份系以XX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其设立的程序如下:1. 2015年6月15日,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XX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X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XX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X元。2. 2015年6月15日,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X第010号”XX发展有限公司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以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X元,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不低于
20、审计确定的净资产。3. 2015年6月16日,XX全体自然人股东X、X及X共同签署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以XX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QDSD股份有限公司。4. 2015年6月16日,XX全体自然人股东X、X及X作为QLS股份的发起人共同签署QDS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QDSD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住所、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股份总额、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5. 2015年7月8日,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陕西分所出具“X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出
21、资方式为依据审计后的XX的净资产及股东所占股权比例计算的各股东应享有的净资产,占注册资本的100%。6. 201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QDS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及设立QDSD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QDSD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方案及验资情况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选举QDSD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全体发起人X、X及X签署QDSD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发起设立QDSD股份有限公司,以XX账面净资产X元折合为公司股本1,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共计1,000万股,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7. 2015年7月11日,公司全体
22、发起人X、X及X签署QDSD股份有限公司章程。8. 2015年7月18日,QLS股份取得YL示范区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9. 公司设立后,发起人X、X及X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姓名股份数额(万股)持股比例1X2X3X合计1,000.00100.00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已履行审计、评估、验资、召开创立大会等必要程序,公司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公司的设立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 公司的独立性(一) 公司的资产独立性根据公司的说明、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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