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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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账务核对工作,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确保银行与客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客户之间、本行内部之间、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核对账务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本行与单位及个人客户、系统内往来业务、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 (一)本行与单位客户对账范围包括单位客户存款账户、贷款账户等;(二)本行与个人客户之间应核对个人存款、贷款等;(三)系统内之间应核对系统内往来款项等账务;(四)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应核对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账务;
2、(五)除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外,对以下单位客户账户,可不在日常进行余额对账。1存款类账户(1)日均余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存款账户(2)注册验资账户(3)保证金账户(4)久悬类账户及因特殊情况应转久悬而无法转久悬的长期不动户(5)纳税专用账户(只用于缴纳税款的账户)2贷款类账户(1)非我行发放给客户的贷款,或我行发放但已转让实际收益控制权的贷款,例如委托贷款、银团贷款中它行发放的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等。(2)已核销贷款,以及因借款人破产等原因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客户。3其他经总行批准可以不进行对账的账户第四条 对账应遵循的原则: (一)内部制衡原则。账务核算与对账相分离,上门对账与所经办
3、业务相分离。实行人员独立、岗位分离,对账人员应与记账柜员、上门收款人员、上门结算服务人员及其外勤人员相分离,不得混岗操作;(二)差别管理原则。细分客户和账户,采取差别化对账手段和对账频率,提高对账效果;(三)及时性原则。各行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反馈对账结果。第五条 根据账户性质和活跃程度确定对账频率。各分支行应根据账户性质、活跃程度和交易往来情况,与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定期对账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不定期对账根据客户要求和分支行内部管理需要办理。 第六条 对账时间要求:(一)纸式对账单对账应在对账截止期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
4、发出对账单及副本账页(限支行常规对账);网上电子对账数据应在每月初第二个工作日内发送至银行网上银行内,短信对账等实时对账应在账务完成后发出账户交易信息;(二)向客户发出纸式对账,应要求客户在对账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回单,客户逾期不反馈的,应积极催收;客户采用电子对账的,应要求客户在银行余额对账单生成30天内反馈电子对账信息;内部纸式对账,应要求对账对象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回单; (三)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账户对账单,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反馈对账结果;(四)对账中发现不符账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七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完善对账
5、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属机构开展对账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助会计部门催收客户对账回单,协助做好与客户对账的解释工作。第八条 对账采取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办理。集中模式是指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对账中心(以下简称“对账中心”)对地区符合重点账户要求的单位客户集中打印发送对账单。分散模式是指由各分支行会计部门自行组织对账的模式。不具备将对账工作集中到对账中心条件的分支行,可设置专职对账岗位,作为对账中心的延伸,接受其业务指导。分支行对账岗位比照对账中心相关职责执行。第九条 对账中心负责集中打印或外包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集中打印地区重点客户纸式对账单,发(寄)送纸式对账单,
6、管理电子对账数据,核实和保管收回的对账回单、邮寄回执,监督调整本行错账,汇总统计对账结果等,集中核对收到的对账资料。 营业网点负责受理客户日常对账查询,发放和回收非重点客户、部分重点客户的纸式对账回单,处理电子对账客户反馈的不符信息,根据客户需求打印副本账页等。 第十条 对账工作由专人负责办理:(一)对账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二)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核对、上交对账回单;第十一条 银企对账系统与柜员管理:(一)银企对账系统由总行对各行进行管理和控制;(二)银企对账系统柜员纳入总行统一认证系统柜员管理,各行在进行柜员信息及权限变更时应进行登记;(三)应按照事权
7、划分的要求,在银企对账系统中对各级对账人员的业务角色及操作权限进行合理设置,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不得超过2名;分支行原则上只设立对账查询柜员。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经办柜员,严格操作风险管理;(四)银企对账信息管理由对账中心和各营业网点共同维护。营业网点负责客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维护,以确保客户对账信息的正确和完整。对账中心负责对账信息进行管理和分析统计,并进行设置和对账信息的维护,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第三章 对账手段 第十二条 对账手段包括纸式对账、电子对账、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等。 客户通过协议方式与银行约定采取纸式对账或电子对账的方式,客户对同一账户的对账
8、方式只能选择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之一。(一)纸式对账是指发送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回收纸式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二)电子对账是指利用电子化手段发送、回收对账信息的对账方式; (三)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是由计算机系统采集双方账户数据,自动核对的对账方式。 第十三条 对账单是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对账载体。 (一)纸式对账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机构留存,第二联由对账对象留存,第三联对账回单由对账对象核对后交回。集中对账采用外包送达方式的可不打印第一联;(二)电子对账方式下,电子对账系统提供对账结果供客户对账,并保留对账结果。 第十四条 副本账页是记载账户明细账、用于对账对象逐笔勾对账务的对账载
9、体。 (一)纸式副本账页按对账对象需求选择打印发送; (二)采用电子对账的,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电子副本账页。 第十五条 客户须在纸式对账单上签章以明确责任,没有签字或盖章的,视同未对账处理。 (一)签发纸式对账单,签发行应在对账单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采用外包送达方式的应在纸式对账单套红印制业务公章,并考虑使用条形码等方式防伪;(二)对账回单应由对账对象加盖预留印鉴,如只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通过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三)系统内往来对账由系统自动完成,各行应定期检查系统内往来平衡关系。第十六条 电子对账应通过认证手段,确认电子签名人身份,保证电子对账的合法性。 (一)客户须通
10、过银行柜台人工办理或网上自助办理进行电子对账签约,变更电子对账方式必须在网点柜台人工办理。(二)电子对账当月签约,次月即生效,客户可以在第二个月通过网银系统对第一个月的对账单进行对账操作。(三)客户在进行电子对账签约及进行电子对账时需录入动态密码或插入U盾并输入pin码后完成相关操作。(四)客户应按照约定及时查询电子对账单后核对账务。账户余额相符的,客户确认余额相符视为向银行返回电子对账信息;账户余额不符的,客户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视为向银行返回电子对账信息。第十七条 与客户纸式对账可采取邮寄送达、外包送达和上门对账、留行自取对账等发送方式。 (一)邮寄送达是指各行采用挂号信件或EMS邮寄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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