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doc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docx(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推动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发展,规范操作流程,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内保外贷”,是指为应申请人真实、合理、合法的业务需求,由本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金融机构据以向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本行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行特定融资项下
2、偿还义务时,本行将依据保函条款向境外金融机构履行偿付/付款义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政策认定的其他融资合同。根据业务需求,本行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以境内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由境内金融机构转开融资性对外担保到境外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纳入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参照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审批权限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号)或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
3、际惯例和银行外汇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开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本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合同。所有合同文本必须按照行内规定进行法律审查。第六条 本行在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登记、担保履约及对外债权登记工作。(一)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
4、、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三)内保外贷担保履约: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四)对外债权登记: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
5、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负责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并负责分支机构开办此类业务的授权管理;负责对融资性对外担保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负责缮制并发送融资性对外保函报文;负责联系协调境外融资银行;负责联系境内金融机构转开融资性对外担保事宜;负责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登记
6、、担保履约及对外债权登记工作。第八条 各级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按照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现行审批权限相关规定以及总行授权文件对融资性对外担保进行授信审批。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风险审查,负责对各级分支机构的授权管理,负责对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贷后管理的指导、检查、监督。第十条 经办行是指经总行授权,可以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辖内分支机构。经办行负责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营销工作,分析业务各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审核交易背景,在完成授信后落实反担保措施;负责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贷后管理工作,在出现风险时会同境外金融机构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追索相应款项。 第三章 业务受理第十一条 融资性对
7、外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可以是被担保人(即境外债务人)的关联方,也可以是其上下游业务链条上具有稳定关系、双方合作时间超过1年(含)的交易对手。第十二条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履约意愿和能力,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结算帐号。反担保方式为信用的,原则上要求反担保人为A级以上。反担保方式为实物担保的,原则上要求反担保人为BB级以上;(二)与被担保人有合法合理的利益关系,反担保人承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反洗钱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数额应当为正值。若为境外贸易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5%,若为境
8、外非贸易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65%;(二)无违法记录,未受到国际制裁,已和境外金融机构签定融资合同,发放融资的前提条件是本行开立或转开融资性对外担保;(三)可按期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用途文件。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融资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真实的项目建设、贸易背景或其他融资用途,可提供相关材料;(二)资金用途应符合以下规定:1融资业务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被担保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被担保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得
9、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
10、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
11、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四)符合国家关于境内金融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五)本行和境外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反担保人除按照一般授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须向本行提供以下材料:(一)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二)反担保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况;(三)股权结构、交易记录等能够说明反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的相关材料;(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境外投资项目、贸易背景证明文件,被担保人融资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贸易合同、借款合同、发行债券、融资租赁文件等。第十六条 本行不得为下列情况办理
12、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一)融资性对外担保的主体或所在涉嫌洗钱、其他犯罪活动等;(二)融资性对外担保的主体或所在国家地区受到国际制裁;(三)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融资为以股权或债权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中国境内使用;(四)融资性对外担保为境内金融机构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筹措离岸资金;(五)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融资项目不符合中国或境外当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由本行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反担保函,再由其向境外金融机构出具融资性对外担保的,须审核境内金融机构的融资性对外担保资格。第四章 期限、费率、币种及汇率第十八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担保期限应与被担保人融资合同约定的主债务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超
13、过5年(低风险业务除外),反担保期限须在融资性对外担保到期日后6个月以上。第十九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原则上排除“延期或付款”(EXTEND OR PAY)条款,若有特别要求,则应在落实反担保时给予安排,确保反担保措施能覆盖可预见的延期期限。第二十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原则上不可转让,若有特别要求,应对受让方做限制性规定,并在授信时予以安排。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费率按照银行服务收费价目名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性保函手续费、SWIFT电讯费、邮费等。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对外保函的币种原则上限定于本行对外挂牌的外汇币种和人民币。单笔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反担保、担保和融资协议的计价币种原则上应保
14、持一致。如遇上述币种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本行牌价进行折算,并保证反担保金额高于对外担保金额。第五章 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接受反担保人的申请,进行授信调查,应对债务人(被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被担保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一)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包括确认申请人、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关系,调查各方的往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存在不良记录等;(二)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金用途。结合境内外各方经营状况、运作模式、发展战略等判断用途的
15、合理性,确认基础融资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洗钱等违法行为,反担保人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受到国际制裁;(三)根据被担保人相关材料,判断被担保人综合偿债能力是否充足。如融资用于项目建设、购置或股权并购等情形的,要分析测算境外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进而判断需要境内客户实际履约的可能性;(四)了解被担保人在其所属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意愿,分析其履约能力;对被担保人为反担保人交易对手的,要分析双方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和稳定性,判断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协议的意愿和能力。对于另行提供反担保的,应同时分析判断反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五)关注是否存在对同一境外投资项目重复提供担保的情况。
16、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完成授信调查后,根据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和现行审批权限相关规定以及总行授权文件对融资性对外担保进行授信审批。完成授信后,经办行须向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留存授信意见。n 业务处理第一节 保函开立第二十五条 保函开立前经办行应按照审批意见落实各项担保条件包括保证金扣收、协议签订、额度扣减及其他各类反担保措施等。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向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报送单笔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收到申请资料后,须将有关情况(包括被担保人、融资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用途、法律合规性要求等)函告境外金融机构,并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第二十七条 经有权人审批后,由贸易金融事业部单证中心
17、缮制融资性对外担保电文,经SWIFT发送至境外金融机构。第二十八条 除非保函另有约定或获得受益人的同意,保函一经开立即不可撤销。 第二节 保函修改第二十九条 保函修改(一)保函修改按照原保函开立的流程进行申请、审批;(二)对于保函的修改内容可能增大本行风险的,如保函展期、增额等,还应相应落实担保条件;涉及追加担保的,还须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和签署法律文件;(三)接受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在修改保函时,须取得反担保人的同意,并办妥相关的书面确认手续;(四)保函修改一经开出本行即受约束,除非受益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第三节 保函履约第三十条 保函履约(一)本行开立的保函为独立性保函,在执行保函过程中仅以是否
18、满足保函条件为依据,对保函项下的任何贸易纠纷及有关单据在邮递过程中的遗失、延误等概不负责;(二)本行收到符合保函条款要求的索偿单据后,经办行应立即通知并督促申请人筹措资金做好备付,在合理工作时间内予以偿付。如索偿单据中声明“延期或付款”(EXTEND OR PAY)要求,则审核索赔内容是否符合本行保函条款。如构成有效索偿,应及时联系申请人尽快办理延期或付款手续;(三)办理保函对外履约时,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资金汇至本行,本行有权从申请人账户主动扣付,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如仍然不足支付的,本行应先行垫款对外偿付,然后循法律或其他途径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追讨。本行对外担保履约资金
19、可以来源于本行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垫款利率按本外币逾期贷款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四)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还款、履约义务的,本行以合法手段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五)对于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本行应合理确定保函项下索赔赔付时间,确保本行收到境内、外金融机构赔付后再向受益人赔付。第四节 保函撤销和注销第三十一条 必须在收妥保函项下全部费用后方可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第三十二条 除非保函另有约定,保函效期内撤销必须得到受益人的书面同意。
20、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进行保函注销(销卷)处理。(一)保函已全额付款/偿付; (二)保函到期后,得到受益人书面同意注销;(三)保函到期后,如未得到受益人的正式同意注销回复而申请人又坚持注销的,可按保函开立权限并报贸易金融事业部审批,是否注销应结合适用他国法律风险、合理索偿期限、失效事件真实性等因素以及业务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未得到受益人的书面同意,经办行应落实措施覆盖注销保函所带来的风险。(四)如果保函没有明确效期,在核实失效事件真实性并得到受益人书面同意注销的。第三十四条 如果保函撤销或注销时,申请人或受益人发生更名、并购、破产等情况,应向法律与合规部门咨询后进行相应业务处理。n 贷后管理第三
21、十五条 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按月统计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发生额和余额,报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负责做好对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贷后管理工作,至少每季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经营情况、项目进度及融资用途进行一次跟踪检查,重点关注以下情况:(一)反担保人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及价值变化情况;(二)了解被担保人融资资金用途和使用情况;(三)对于被担保人融资还款来源来自反担保人的,应跟踪了解反担保人的资金筹措情况,并及时通知境外金融机构;(四)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第三十七条 经办行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贷后管理参照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第三十八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 对外 担保 业务 操作规程 修订版 模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