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是指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按介质分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纸质汇票凭证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依托人民银行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签发的银
2、行承兑汇票。第三条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第四条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五条法人客户办理承兑业务的流程执行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第六条承兑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贸易通系统办理。第七条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第八条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银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个月,低信用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
3、客户办理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亿元。对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信用等级级(含)以上客户,承兑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允许的单张票面限额内,办理票面金额不超过万元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及票面金额不超过亿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一条保证金管理。(一)承兑业务应当要求客户按不低于承兑金额的比例缴存保证金。银行不得以贷款、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二)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视同业竞争情况减免保证金
4、。(三)保证金存款实行专户管理。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在相应保证金科目项下设立保证金专户,专户(或子账户)应与单笔承兑业务逐笔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承兑汇票,在承兑汇票到期前不得支取或挪用。(四)为承兑业务提供质押的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可视同保证金,同时应按其金额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群()“保证金余额”字段,纳入保证金统计管理。第十二条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按照银行担保管理有关规定,由客户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免担保。第十三条办理承兑业务应收取承兑手续费和承诺费,具体执行银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合
5、理确定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总量。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银行承兑汇票年累计签发金额应控制在客户前个月或上年度销售收入(事业法人客户控制在财政拨款、事业类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的以内。对新建企业以合理预计的年度销售收入掌握。第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二)有不良信用余额;(三)以往有虚构交易背景套取银行信用行为;(四)以往有提供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承兑申请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6、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办理低信用风险承兑业务。第十七条出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二)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三)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仅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四)能够提供符合银行规定要求的保证金及担保;(五)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应与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仅办理低信用风险承兑业务可以不受上述第(三)款的限制。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出票人应向承兑行提交以下基础资料: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按照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要求提供基础资料。个体工商户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基础资
7、料。承兑行已有上述基础资料且办理承兑业务时基础资料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要求出票人提供。第十九条办理承兑业务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二)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或服务交易合同等交易背景证明材料的原件;(三)需提供担保的,出票人按照我行担保管理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担保资料;(四)承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章承兑审批第二十条客户部门受理出票人申请后,应按照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对出票人情况、业务担保情况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出票人基本情况。信用等级、信用记录、授用信情况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二)贸易背景合法性和真实性。包括确认承
8、兑汇票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服务交易基础上,确认给付对价真实合理等。重点确认以下调查内容:承兑汇票出票日在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交易内容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交易双方书面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本年度客户承兑汇票签发量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交易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调查出票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通过分析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等,判断出票人到期兑付汇票资金的可靠性。(四)保证金及担保情况。主要调查保证金是否落实,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五)承兑申请书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商品
9、、服务交易合同金额是否与申请承兑的金额相衔接;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是否与交易双方的名称一致。(六)定价是否合理合规,风险收益是否匹配。客户部门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分析办理该笔承兑业务的风险程度和综合效益,提出调查意见,与其他客户资料一并移交信贷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或履行信贷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下同)对调查环节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主要内容:(一)调查环节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合规;(二)出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政策制度规定;(三)出票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用信后加权信用风险值是否在客户授信额度之内;(四)贸易背景是否合法、真实,客户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出票人经
10、营规模相匹配;(五)担保措施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六)定价是否合理合规,风险收益是否匹配。第二十二条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可不经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的,直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五章汇票签发第二十三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承兑行客户部门落实信用发放条件,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与出票人、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落实担保手续。第二十四条放款审核岗按用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放款审核程序。第二十五条会计部门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收取保证金,涉及质押的,完成相关账务处理后,办理出票、收费、记账等手续。第二十六条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部门按规
11、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在“承兑行签章”栏中加盖汇票专用章,按规定交付票据。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出票人发出承兑回复。第二十七条出票人未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可向承兑行申请退票,符合条件的可办理退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应退还汇票原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第六章汇票兑付第二十八条承兑行客户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天检查出票人在承兑行的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应通知出票人按票面金额将资金存入承兑行。第二十九条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行按规定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但未超出票据到期日年提示付款的,在做
12、出合理书面说明后,承兑行可按规定付款。持票人超过票据到期日年提示付款的,承兑行可拒付票款。第三十条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承兑行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会计部门审核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有无伪、变造痕迹,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已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止付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汇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审核无误后当日付款)。承兑行经审核确认汇票存在合法抗辩理由的,承兑行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日内,作成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退持票人开户银行。第三十一条电子银行承兑汇
13、票付款:承兑行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审核汇票是否已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止付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审核无误后当日付款)。承兑行经审核确认汇票存在合法抗辩理由的,承兑行应自接到提示付款申请的次日起日内,在系统中做拒付处理,并注明拒付理由。第三十二条承兑业务垫款按逾期贷款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发生垫款的,客户部门应及时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主张对出票人、担保人的债权。第三十三条承兑行收到持票人(收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手续。第三十四条承兑汇票尚未到期,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
14、止业务活动的,承兑行应积极采取保全措施。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承兑业务视同贷款进行管理。承兑行客户部门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按照银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承兑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交易是否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二)出票人、担保人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三)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保证金账户金额是否足额,是否被挪用;(四)出票人、担保人在各行信用履约情况是否正常。第三十七条对于非低信用风险的承兑业务,承兑行客户部门应在汇票承兑后三个月内取得该笔汇票对应的增值税发
15、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或其他能表明交易履行的证明材料。承兑行客户部门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其他途径查询发票真实性。客户部门认为必要的应进行实地核查。第八章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用信,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超过已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金额的。承兑汇票到期后应转为固定资产贷款。第三十九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内承兑业务规模、保证金比例、垫款等情况进行监测,对辖内机构发生承兑业务垫款的应督促清收。第四十条经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应暂停其办理承兑业务资格,经整改报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办理:(一)未以商品或服务交易为基础办理承兑业务的;(二)越权办理承兑业务的;(三)承兑垫付率超过;(四)对办理承兑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造成资金风险和损失的;(五)监管部门或上级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第四十一条银行可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为其指定的客户办理承兑业务,具体要求按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其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