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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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银行及各系统托管村镇银行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暂行办法:(一)本暂行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银行的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及社会秩序与公益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也
2、应作为重要信息系统的一部分。(二)本暂行办法所称业务服务时段是指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三)本暂行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四)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务连续性要求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四条 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技术部具体负责各重要信
3、息系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村镇银行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日常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存在的各类信息系统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安全问题,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引导其加强对各应用系统的跟踪与监测,防止因突发事件导致系统出现故障或瘫痪,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故障或瘫痪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本机构应急管理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负有最终的责任;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应急管理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履行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落
4、实,定期组织信息系统应急演练,持续改进本机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第七条 行内建立应急团队,在发生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时,能够做到及时实施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团队应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执行小组、支持保障小组。针对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实施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置原则第八条 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不间断原则:重要信息系统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按规定程序切换到灾难备份系统,保障重要信息系统的不间断运行;(二)业务连续性原则:在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信息系统业务
5、的连续性处理;(三)数据完整性原则:在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尽快查找丢失的信息科技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社会资金安全;(四)可操作性原则: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实施方案应体现以人为本,具有可操作性;(五)立即报告原则: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六)及时响应原则:一旦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发生原因,预计解决时间,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突发事件分级第九条 突发事件依照其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级。突发事件同时满足多个级别的定级条件时,按最高级别确定突发事件等级。(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1、由于重
6、要信息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造成经济秩序混乱或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地方金融稳定的,或对公众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2、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其辖区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3个小时(含)以上,或一个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6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重要信息系统出现的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 至2 类的突发事件。(二)重大突发事件(II级)1、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对银行或客户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2、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其辖区两个(含)以上
7、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1个小时(含)以上,或一个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3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出现的重要信息系统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 至2 类的突发事件。(三)较大突发事件(III级)1、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对银行或客户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突发事件。2、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辖区一个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2个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出现的重要信息系统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 至2 类的突发事件。第十条 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依据事件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
8、的变化,按照上述定义进行事件级别升级。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演练第十一条 为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从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类制定本机构应急预案。编制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有关各方的分工和责任;(二)说明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影响范围、恢复时间目标、恢复点目标、以及信息系统包括的系统资源,明确资源的物理位置、设备型号、软件资源、网络配置等关键信息;(三)明确各类故障的诊断方法和流程;应急场景应至少覆盖电力故障、通信线路故障、火情水灾、治安、病毒爆发、网络攻击、人为破坏、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硬件故障、操作系统故障、系统漏洞、应用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各类与信
9、息系统相关的故障; (四)制定系统恢复流程和应急处置操作手册,应尽可能将操作代码化、自动化,降低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五)明确应急恢复过程中的关键状态,并明确不同状态的沟通和报告内容及等级;(六)明确应急相关人员的协调内容和沟通方式;(七)明确系统重建步骤,确保信息系统恢复正常业务处理能力。第十二条 将支撑信息系统运行的重要外包服务的应急管理纳入其中,建立重要外包服务的专项应急预案,对于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设备、网络、系统集成以及其他外包服务商的技术与产品政策、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外包服务的应急预案应能够保障银行业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和恢复点目标的要求。第十三条 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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