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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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2014 年版)(x规章2014173 号)、银行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投资业务相结合的方式,为客户合法开展的流动性债务融资活动提供支持,并指定特定退出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是指客户在日常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性、阶段性或循环性资金需求。 第四条 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纳入全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体系,遵循“围
2、绕客户、注重评估、加强创新、控制风险”的原则。 (一) 围绕客户,指业务以优质客户需求为中心,体现差异化服务理念,增强客户服务感受。 (二) 注重评估,指将特定退出渠道的评估作为业务办理的首要依据,确保评估政策、程序与结果的公平合理。(三) 加强创新,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将创新作为业务发展的根本驱动。 (四) 控制风险,指我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保证代理投资资金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对于重大项目,总行投资银行部可直接受理运作。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投资
3、银行部门为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的业务组织推动、指导或直接参与辖内客户营销和服务、配合做好投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及分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及相关办法明确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流程参照我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准入、业务受理、方案设计、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前提条件核准、投资运作及投后管理等程序。 第三章 客户管理 第九条 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重点客户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客户、企业集团客户及总行认定的其他客户。其中上市公司客户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且符
4、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条件的 A、B 股上市公司(不得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但为挽救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且最近一年季末公司市值大于 100 亿元;企业集团客户原则上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含)国资委管理企业或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重点营销的大型集团客户,且最近一年合并资产负债表总资产大于100亿元。 第十条 各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优化内部尽调审查流程,增强客户体验。为符合第九条要求的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客户办理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可以不用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公式核定风险限额,应结合其资本经营能力,综合考虑经营性、投资性与融资性现金流来源
5、,突出对融资客户的风险总量控制,根据特定退出渠道兑付能力,按照实质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分行授权范围内一事一议核定限额。 第十一条 针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客户,探索构建基于动态市值管理的整体风险限额测定机制。在上年末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或上一年度日均总市值2% (孰低)限度内,各一级分行可在其授权范围内直接调剂、调增或调减限额,无需客户指定特定退出渠道。履行一次性信用审批程序后,客户可在融资期内循环提用代理投资资金。 (一)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
6、 财务表现良好,最近两年审计机构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大于3%,扣非前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均大于 5000 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比大于10%。 (三) 上市后已运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一年日均成交额大于1亿元或日均换手率大于1%。 第十二条 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客户执行名单制管理。名单由总行认定,动态调整。由分行向总行报送符合标准的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客户名单,经总行审定后下发全行执行。 第四章 用途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性债务融资业务所涉及的资金用途包括: (一) 置换存量融资:客户因贷款、债券等存量融资到期偿还等特殊原因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求。 (二) 营运
7、资金:客户在日常生产经营周转中季节性、连续性、间歇性或临时性资金需求。 (三) 项目建设阶段性资金需求:客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本金或融资资金未到位产生的阶段性资金需求。 (四) 权益及资产购买:客户在购买企业股权、金融资产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永续债、优先股、可转债、可交换债、权证、信托计划份额、资管计划份额、各类收益权等)、固定资产等权益及资产过程中的阶段性资金需求。 (五) 产业投资:客户直接或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间接开展产业投资过程中因资金短缺导致的债务融资需求。 (六) 支持成员单位运作:以客户集团本部或核心子公司作为融资主体,通过股东借款、增资等形式支持其他成员单位经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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