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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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行为,有效管控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集团(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
2、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关联)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担保等广义的表内外授信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分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关联信息管理和联动预警管理等,有效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信贷资金挪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降低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能按时收回本息或存在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
3、团内(或关联关系网络内)两家以上(含)在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授信业务关系(除担保业务)的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第六条 企事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本行有存量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用于该企事业法人经营的,该企事业法人视为在本行有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分类授信原则。根据集团(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组成形式和性质,可对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1、对于股权控制形成的集团并表型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集团统一最高综合授信、统一承贷,也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下对集团成员明确额度分割、分别承贷;如
4、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对该子公司情况予以相应扣除,对该类子公司也不予授信额度分割。2、对于股权控制或经营控制形成的集团非并表型客户或非集团型关联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统一最高综合授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根据集团整体经营情况,各关联客户实际资金需求和经营情况确定。授信调查工作可以由其他分、支行完成后汇总至一家分、支行上报,且负责各自的授信事项和条件。3、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如参股等,但不参与关联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业紧密度不高,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况的客户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开
5、展授信,但应在授信资料中披露非紧密型的关联关系。(二)总、分管控原则。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要兼顾整体和个体的风险管理,实行严格的风险管控。集团(关联)成员客户个体信贷业务占用敞口,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占用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关联)整体风险承受能力;且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总行对各类授信模式的用信进行统一管控。(三)协同管理原则。各级经营机构之间、总分支行之间,应按照授信风险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岗位职责等,共同实施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八条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行主办行制度。第九条 主办行确定原则(一)主客户原则。原
6、则上确定关联关系中的主客户所在地的分、支行为主办行。(二)属地优先原则。原则上确定集团总部或关联关系网络核心客户或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担任主办行。(三)时间优先原则。原则上由先办理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担任主办行。(四)尊重客户原则。在确定主办行时应充分尊重客户意愿。第十条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担保应尽可能要求提供有利于本行风险缓释的抵质押担保条件,将授信风险向外部转移。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得对集团(关联)客户办理信用方式的授信业务。省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产品制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得办理纯关联保证的授信业务。省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关联保证除外。第十三
7、条 集团客户已核定授信额度的成员企业从集团中退出的,或客户授信额度中包括新增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但固定资产贷款用信审批未同意的,客户原审批授信额度自动核减。第三章 管理架构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一)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督导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全过程管理,保障本行在符合监管政策、本行信贷投向政策和风险管理的条件下,开展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二)负责指导全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同阶段风险点的识别和预防,对内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牵头组织外部对集团(关联)客户专项检查,协调解决跨部门(单位)的复杂性问题。(三)制订集团(关联)客
8、户授信业务的授权管理制度和评级管理制度。(四)负责集团(关联)客户风险预警管理。(五)负责集团(关联)客户大额专项检查工作。第十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一)牵头开展集团(关联)客户名单制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对集团(关联)客户名单的更新、调整和维护,对分支行提出的集团(关联)客户关系进行认定,提出主办行确定意见。(二)牵头建立和完善集团(关联)客户信息管理系统(CRM或电子台账),对相关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和督导。(三)协助、指导各经营机构开展对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谈判等工作。第十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一)对上报的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开展审查审议工作,并按分类授信原则准确核定授
9、信模式和授信额度。(二)在授信审查中审查集团(关联)客户关联关系信息;并负责将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情况及时提交总行公司业务部。(三)在授信审查审议工作中动态监控集团各成员单位在本行的授、用信总量。(四)配合总行相关部门参与对集团客户的其他授信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一)参与对法律关系背景复杂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二)制定与集团(关联)客户债权维护有关的合同条款或文本。(三)指导经办行开展集团(关联)客户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第十八条 总行内审部(一)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行内控要求进行审计检查、监督和评价。(二)对本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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