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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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银行综合业务的处理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保证我行业务核算的安全、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综合业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支行前台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授权。各支行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柜面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柜面业务活动。第三条柜面业务处理事权划分是指在处理业务核算事项中,按照业务种类、金额不同,相应确定不同级别业务操作人员处理权限的一种内部控制方法。第四条业务操作人员分为三级,即柜员、业务主管、主管行长
2、或行长。柜员为一般操作人员,主要负责各类业务的操作和复核;业务主管负责系统操作和大额业务操作正确合规的授权;主管行长或行长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超过业务主管权限的各类业务合规性的审批授权。第五条处理业务必须遵循事权划分的原则。事权划分的基本规定:1、凡对外办理业务的支行都必须实行事权划分办法。2、柜员不能进行授权业务,业务主管、主管行长不得相互兼职。3、事权划分由计算机程序控制,采用输入授权人指纹的方式实现,超权限的需有权人审批签字。4、授权人员的设定和调整各支行上报书面情况由会计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第六条各支行主管行长、业务主管可对业务进行授权外,业务量较大、柜员人数较多的支行根据需要
3、可以设置1-3名业务副主管,非营业室人员不得兼任业务的授权。第七条各支行营业室主任依照某银行支行营业室主任岗位职责对业务处理实行事中控制,对违规操作坚决不予授权办理。第八条各支行要做好中午和节假日期间人员安排,不得存在业务操作盲区,做到至少3人在岗,其中1人履行业务主管职责。第二章账户开立与撤销的事权划分第九条存款账户的开立与撤销柜员:负责开销户资格审查及相关信息的录入;业务主管:负责对开立账户合规性的审查,并在建立客户ID信息凭证上签字。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的事权划分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柜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的填制;主管行长:负责重要空白凭证领取的审批授权。第四章现金业务的事权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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