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合规情况自查清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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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情况 之 自查清单序号问题是/否备注一、基本情况1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是否有在管基金,在管基金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列明在管基金名称、成立时间、类别3是否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是否合法拥有前述经营场所的使用权(租赁、拥有产权等)4注册资本是否缴足,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出资不实的情形5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6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
2、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7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8是否存在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情况,或者虽然存在此种情况但已按要求完成相应整改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是否有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境外股东,如有,是否取得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相关批准或许可2是否存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情况,如有,是否取得国资相关批准文件3是否有控股股东,是否有实际控制人说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及在管理人处的任职情况4股东(合伙人)是否签署信托持股
3、、委托持股或类似相关协议安排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1是否存在子公司(包括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请一一列举及简要说明名称、法律关系(管理人持股情况或关联关系)、主要业务2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如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是否有在管基金,是否已办理基金备案四、合格投资者1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条件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4、 万元;如为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如为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2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五、资金募集1是否存在公开或变相宣传推介的行为(如: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
5、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是否存在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商业贿赂等行为3是否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4是否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5是否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6是否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包括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7是否已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8投资者是否已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9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10是否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是否监督销售机构采取上述评估、确认等措施11销售私募集金,是否已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
6、,并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12投资者是否已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情况六、投资运作1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关于基金合同的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
7、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2私募证券基金之外的其他基金,基金合同是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关于基金合同的规定,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3私募基金是否已经托管4私募基金未托管的,是否在
8、基金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是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5是否存在服务外包的情况,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简要说明外包服务类别及协议签署情况6是否管理不同类别的基金,是否已经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7是否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是否已经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8是否存在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9是否存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行为10是否存在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11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12是否存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9、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行为13是否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行为14是否存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16是否存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的行为七、高管人员1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否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等,下同)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
10、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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