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教职工待聘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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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术学院教职工待聘管理暂行办法(*字 1997 7号 1997年6月23日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教职工待聘管理暂行办法是我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也是保障各系、处等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各单位在行使用人权的同时,必须认真负起教育培养的责任。第三条 实行待聘办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为依据,对工作上有失误的教职工必须分清责任,不能简单以待聘处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编的事业编制教职工。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待聘,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学院主动解除与工作人
2、员之间的聘任关系。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或劝说无效的工作人员,可以列为待聘人员。一、本人对所从事的工作不满意,不愿意应聘的。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的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三、损害单位的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工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四、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五、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学院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八、因其他个人原因未被聘用的。符合辞退条件、开除条件的,分别按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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