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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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 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
2、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第三条 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第四条统一授信。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第五条 集中管理。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第六条 实时监控。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
3、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 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第九条 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在分析客户
4、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内部监控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第十条 内部监控授信是指对集团客户不予公开授信额度,由我行监控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第十一条 公开授信是我行向客户公开,允许其在一定时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我行确定的授信额度的承诺。公开授信方式须谨慎掌握,一般为AA级以上的部分优质客户,以达到提升资产质量、提升竞争能力的目的。公开授信所做的授信承诺不得超过所核定的授信额度。第十二条 我行集团客户以内部监控授信方式为主,如需采取公开授信方式,需经我行有权部门审批。第三章 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核定第十三条 我行对单一集团客户表内外授信敞口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计算授信敞口余额时,扣除客户
5、提供的保证金、银行存单及国债质押的授信余额。第十四条 总体授信额度及集团内成员客户分额度的核定,要综合考虑集团客户整体及各成员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择优授信,总量监控。第十五条 集团内各授信成员分额度之和不超过集团总体授信额度。第四章 集团客户的授信程序第十六条我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业务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及审批、授信放款、授信后管理。第十七条 业务受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由集团总公司母公司或核心公司在我行的经办机构或占授信额度最大的经办机构或总行指定的经办机构牵头进行受理,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经办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牵头机构共同开展,包括向牵头机构提供各子公司或关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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