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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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管理人合同编号: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承诺函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2、;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3、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请填写:(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资产委托人信息1、自然人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联系电话: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联系电话: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住所: 邮编:联系电话: 联系人:(二)资产委托人认购信息拟认购数量: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本计划按照委托人支付的委托财产本金数
4、额为基数计算预期收益,委托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中共分为三类,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表:委托人类别委托财产本金数额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委托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11.5%B类委托人3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不含)以下12%C类委托人600万元(含)以上12.5%资产管理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资产管理人对委托人预期可取得的收益的测算,并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在本计划项下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以下本计划的募集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开户行: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
5、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确认书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生效后统一为委托人开具,并由资产管理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委托人的地址。目录目录5第一节 前言6第二节 释义6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8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9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9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1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非交易过户12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2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第十节 资产管理
6、计划的投资17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9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9第十三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1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24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5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5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8第十八节 报告义务29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31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2第二十一节 违约责任35第二十二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5第二十三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6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36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划款指令(样本)38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39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40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41X
7、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资产管理合同XX年度托管报告(样本)42第一节 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
8、各方的合法权益。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第二节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2、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9、、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3、投资说明书:指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投资说明书;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8、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
10、的营业日;9、托管专户、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0、融资方、债务人、南京恒发:指南京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融资项目、XX项目:指融资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南京银河湾XX项目;1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系指资产委托人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所获得权益的表现形式,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每1元对应1份额,其持有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的预期收益;13、本金:就某委托人而言,指该委托人持有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本金=持有全部份额份额初始面值;14、合同生效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券监
11、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15、计划成立日:指本计划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文件后,本计划委托贷款本金划付至借款人南京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之日;分次/笔划付的,以第一笔本金到账之日为成立日; 16、投资标的的到期日: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所约定以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债权(委托贷款)所形成的资产的到期日;17、存续期: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8、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1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0、元: 指
12、人民币元;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2、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23、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24、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25、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26、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7、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债权、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2
13、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14、;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运作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拟封闭运作,在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份额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在具备可行条件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
15、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四)投资目标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增值。(五)投资策略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三期产品,其中,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3.65-3.72亿元,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1-1.2亿元,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3-3.1亿元,三期总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8亿元。(六)存续期限本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成立之日起18个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12个月之日的前一个月,融资方可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人申请提前还款,经资产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计划存续期限变更为12个月。本计划存续
16、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延长项目存续期限,届时资产管理人将提前10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前述延期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本计划最低资产规模及上限本计划委托财产总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65亿元,最高不超过3.72亿元。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七)初始销售面值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17、。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名单以投资说明书为准。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
18、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货币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资产委托人可多次认购。(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不收取认购费用。(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19、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定义见下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
20、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委托人人数不受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365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372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
21、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资产委托人所有,资产管理人将在本计划初期募集结束后返还给资产委托人。(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1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22、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非交易过户(一)参与和退出在不违返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设立开放期。资产管理人决定设立开放期的,将在开放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开放期的开放时间、委托人参与、退出的具体规则等,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二)本计划的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资产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23、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资产管理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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