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典示范文本(证券类-多个客户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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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契约型证券类 多个客户适用)合同编号: (20XX年X月制定)基金管理人:XXX公司 基金托管人:Z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Z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3四基金的基本情况4五基金的募集5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8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8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19十基金份额的登记21十一基金的投资22十二基金的财产23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7十四越权交易33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40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41十九风险揭示42二十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
2、终止43二十一基金的清算44二十二违约责任45二十三争议的处理46二十四其他事项482一 前言(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以下简称“合同指引
3、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4、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二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 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 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本基金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3、 基金管理人:指XXXX公司。4、 基金托管人:指Z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Z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根据基金托管人签约主体明确)。5、 外包服务机构:指接
5、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6、 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7、 本基金、基金:指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 招募说明书:指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6、常交易日。10、 开放日:指基金存续期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1、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两机构下合称“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12、 募集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募集机构为基金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
7、剩余基金财产等。募集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与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13、 托管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需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14、 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即本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在证券经纪服务商处为本基金开立此账户。此账户用于基金场内交易清算的实施。此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同步。15、 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管理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已签署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的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按“第三方存管”
8、 模式要求开立此账户,用于基金的结算与监管。本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同步,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16、 期货账户:本基金参与期货投资所需开立的相关账户,包括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等;17、 基金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8、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9、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9、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22、 募集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如有)中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23、 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2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5、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6、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27、 违约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合同约定的赎回开放日赎回基金的行为。28、 基金销售机构:指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接受基金管理人
10、委托为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 声明与承诺(一)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基金业协会为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本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二) 本
11、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基金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三)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
12、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基金的名称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本基金成立时的初始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XX亿元人民币。(四) 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XXX年。(五)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自行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 基金的结构化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自
13、行约定)(七) 基金的外包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八) 其他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五 基金的募集(一) 基金的募集机构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及XXXXX负责销售。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的,基金管理人应与销售机构签署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二) 基金的募集对象1、 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1) 净资产不低于1000
14、万元人民币的机构;(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2、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三) 基金的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 募集,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15、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确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XX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确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1、 基金的认购规模本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X万元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份额持有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2、 基金的认购费用(根据基金具体情况约定费用的计算方式)3、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
16、购程序(1) 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销售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基金推介,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销售机构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2)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
17、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 初始认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4、 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和付款期限(根据基金具体情况约定费用的计算方式)5、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1) 投资冷静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及存续期间为投资者设置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本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2) 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根
18、据募集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六) 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应当为本基金开立募集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
19、出,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任何个人和机构均不得动用。募集专用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 开户行:监督机构: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 基金合同的签署方式(二) 基金成立的条件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公告成立:1、 基金委托人人数不超过200人;2、 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XX亿元人民币;3、 募集资金已从募集专用账户划至托管资金账户;4、 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成立条件。(三)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
20、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四) 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为本基金办结备案手续。本基金应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七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为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网
21、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二)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方式、价格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开放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及业绩报酬(如有)。(三)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2、。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和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销售机构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X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X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
23、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申购申请,确保本基金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申购资金予以返还。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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