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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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 商 银 行 文 件浙商银发2010268 号关于印发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 年版)及其操作规程1的通知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现将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 年版)、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专营机构 2010 年版)、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非专营机构 2010 年版)印发给你们,并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专营机构 2010 年版)、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非专营机构 2010 年版)中涉及的借款人委托本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不属于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的交易对象的账户,
2、以及个人经营类、消费类贷1 操作规程部分已单独发文,见关于印发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3 版)的通知。款业务的分期还款(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功能,待相关系统投产后执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总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联系,联系人:邓林俊昌、黄铭,联系电话:0571-87659727、87659200。附件:1.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 年版) 2.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专营机构2010 年版)3.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非专营机构2010 年版)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主题词:小企业业务个人贷款办法操作规程通知抄送:浙江银监局。
3、内部发送:行领导。联系人:邓林俊昌、黄铭联系电话:(0571)87659727、87659200(共印5 份)打印:汤卿校对:小企业信贷中心黄铭浙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2010 年 11 月 18 日印发附件 1浙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引言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贷款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指定的合法、合理用途的人民币自营贷款。根据贷款用途,本行将个人贷款业务划分为个人经营类贷款、个
4、人房屋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三类,其中:(一)个人经营类贷款指本行为满足个体工商户、农户、小企业主等自然人的经营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个人经营者贷款及其相应的延伸产品。(二)个人消费类贷款指本行为满足自然人的消费需要(不含购买房屋)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及其相应的延伸产品。(三)个人房屋类贷款指本行为满足自然人购买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非按揭方式个人房屋贷款等产品。第三条经营原则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第二章 个人贷款客户第四条准入标准各经办机构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必须符合以下
5、标准:(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年龄一般应在 65 周岁(含)以下;(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担保人能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信用贷款除外);(八)借款人持有本行商卡;(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贷款资料个人贷款客户向本行申请个人贷款时,必须完整、真实地提供个人贷款基础资料、业务资料、担保资料。第六条信用管理各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取得各贷款当事人授 权,并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
6、率第七条贷款额度(一)经办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二)个人贷款暂不实施统一授信管理。经办机构应逐笔审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审批权限按相关授权文件规定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超限额的,由总行特别授权或报总行审批。第八条贷款期限个人经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房屋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各类产品期限应在产品说明中明确。第九条贷款利率个人贷款的利率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确定,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确定个人贷款利率时,审批人应充分考虑当地银行同类业务的平均利
7、率水平,结合当笔贷款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以及借款人对本行的综合效益回报等各方面因素确定。第四章 提款、还款方式第十条 提款方式个人贷款资金,可采取与借款人签订非循环的单笔担保、借款合同,一次性提款,或采用多张借据分次提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第十一条 支付管理本行根据监管要求,按照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单笔借款合同项下个人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一)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二)借款人自主支付
8、,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商卡,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交易对象。各类产品的支付管理模式应在产品说明中明确。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个人贷款资金,可根据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借款人还款能力,并结合借款人需要,按月、季(或月的整数倍)确定还款频率,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一)按期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还款法。(二)按期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期数=(还款期总月数宽限期月数)每期月数(不为整数时,应向上取整);除最后一期外:贷款本金当期利率(1+当期利率)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额=(1+当期利率)还款期数 -1第 N 期归还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各期归还本金)当期利率第 N 期归还本金=每
9、期还款额-第 N 期归还利息最后一期,应结清贷款剩余本息。(三)按期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额每期还本额每期归还利息每期还本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总月数宽限期月数) 每期月数每期归还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日利率每期实际天数(每月按 30 天计)其中,日利率贷款年利率360(四)利随本清还款法。(五)宽限期。上述(二)、(三)种还款法可并行宽限期, 宽限期内不归还本金,仅按期或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宽限期一般自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各产品还款方式(含还款频率),应在产品说明中明确。第五章 担保方式第十三条 担保政策原则本行重点发展强担保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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