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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交易的条件进行。第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
2、 关联方第五条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 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一)本行的内部包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
3、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三)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第七条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过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
4、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股东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九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第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十一条
5、 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二、资产转移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等。三、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四、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四章 关联交易管理第十二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关联交易。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及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第十六条 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定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第十七条 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资本净额的50%。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最近一个季度末资本净额。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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