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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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顺利进行,规范业务操作和日常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控指导建议或意见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协议商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2、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下简称“基金投资者”)是指开放式基金契约或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限定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利用我行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收取基金代理销售手续费。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支行的基金销售系统。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账户类业务与交易类业务。(一)账户类业务:是指只与客户资料文件资料、账户状态
3、关于,而不会致使投资人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更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文件资料变更等。(二)交易类业务:是指可以直接致使投资人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更的业务。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发送、分红方式变更、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第七条 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风险监控。统一组织:由总行理财事业部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授权经营: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支行(部)需经总行授权。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行、支行二级管理。集中运作:由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支
4、行的基金交易均可实现实时交易。风险监控: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全程监控,严格监督基金销售的全过程。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销售网点。第九条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关于规定,不得损害国家权益、社会公共权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基金协议、基金销售协议的商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信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第十条 基金销售业务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组织部署、沟通协调管理和实施推进。基金销售业务实行总行、支行分级管理。各支行要明确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贯彻专人负责。同时,
5、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一)理财事业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组织和沟通协调,拟定基金销售业务相配套的内控管理制度;、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准入与合作,确定详细的业务合作范围和方式,审核基金产品风险并确定销售产品,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关于基金产品的销售合作协议;3、依照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业务风险报告;、依据有关全行经营计划的要求拟定年度基金销售计划,并负责对各销售渠道进行有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5、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策划、宣传推广,拟定营销推广宣传及增值服务等方案并推进实施;6、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统计分析;做好
6、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的*场调查、销售调查,跟踪、评估、分析基金销售后的运行情形,并依据有关各方反馈建议或意见,提出改进方案;7、负责收集、分析基金业务有关政策、法规,关注基金业务*场动态、同业发展情形,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业务方案及业务需求;定时为基金销售有关人员提供产品信息,更新、维护基金产品知识库;、负责对通过各渠道销售的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估;、负责沟通协调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支撑,规定基金销售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分配;0、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因业务差错、客户咨询、申诉、特殊事件等情形的处理和所有沟通协调工作;11、沟通协调总行有关部门拟定基金销售业务收入分配方案,并依据有关综合经营计划的要求,
7、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全面考核;1、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各类监管报表;13、负责组织基金销售业务系统需求的编制,并参加信息技术建设部的有关开发与升级工作;负责基金销售系统业务参数的维护工作。(二)品牌文化推广部负责协助配合理财事业部及有关支行开展业务宣传及推介工作。(三)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拟定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并监督实施。(四)结算管理部1、负责对支行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进行培训、指导和检查;2、负责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五)结算支持部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
8、业务申请等环节的档案管理;2、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各类凭证的保管、发放和事后监督等工作;、依据有关*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负责每天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资金清算、汇划等工作;、随着基金销售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六)法律事务部1、负责对我行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到的文本、办法、流程以及详细业务操作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监控建议或意见;2、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七)信息科技管理部1、负责对关于业务系统开发及上线操作情形进行风险监控,提出风险监控整改建议或意见;2、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八)公司业务部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对
9、公司客户的营销推广推介;2、做好公司业务渠道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策划、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对全行公司类客户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统计、分析;4、协助配合理财事业部对公司条线客户经理进行基金销售业务有关培训;、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九)零售业务部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对个人客户的营销推广推介;2、做好个人业务渠道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策划、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对全行个人客户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统计、分析;4、协助配合理财事业部对个人条线客户经理进行基金销售业务有关培训;5、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十)客户服务中心、接受客户的咨询,对客户做好说明、答疑
10、工作;、受理客户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申诉,将申诉内容转交理财事业部或销售网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客户。同时,应及时将客户建议转至总行有关职能部门,以便我行改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处理规范和服务规范等;3、负责提供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有关增值服务;4、协助配合理财事业部对基金业务进行短信发送;5、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十一)内控合规部负责审核评估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并检查督促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对关于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产品的研发提供法律审核,确保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十二)信息技术建设部1、负责
11、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开发、优化、升级等工作;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技术风险防范,及时处理基金销售系统和账务系统的故障或差错;3、负责沟通协调基金业务系统软、硬件测试工作;、协助配合总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基金销售系统验收及推广工作;、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十三)技术产品服务部1、负责基金销售系统的测试管理工作,测试档案的保管工作;2、负责组织基金销售系统的系统操作及技术培训工作;3、负责管理基金销售系统后期优化的测试管理和培训管理工作。(十四)科技运行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设备选型、配备、安装、维护等工作;、保证我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安全、稳定运作,保
12、障基金销售业务数据安全、及时、有效地传输;、负责开放日基金系统的日启、日终等工作;4、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十五)审计稽核部、负责拟定我行基金销售业务审计制度;、负责对全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审计检查;对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审计检查;、负责对基金销售内部监控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审计检查、建议职责;4、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审计职能。第十二条 各支行(部)职责(一)依据有关总行下达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所有办法、关于规定,合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受理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交易申请;(二)依据有关总行拟定的营销推广方案,向投资者准确宣传证券投资基金,推进基金销售业务
13、的开展;(三)依据有关总行的统一要求,领取、发放和管理各种业务单据、业务凭证、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和宣传材料;(四)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向投资者准确公示前一基金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五)负责处理本支行(部)基金销售业务的客户申诉、咨询以及组织管理其它客户服务工作;(六)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凭证汇总、轧平账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七)如销售业务发生差错,及时向总行有关部门上报;(八)负责本支行(部)基金销售系统的维护工作;(九)负责本支行(部)业务资格/资质和代理发行的管理工作;对投资人有关基金业务的管理;(十)协助总行做好*场调查和基金新业务品种的开发研究工作;(十一)负责协助
14、总行对本行基金销售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十二)执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中其它与本网点有关的事项。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三条我行代理销售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部)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第十四条业务基本规定(一)基金销售业务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关于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三)当天基金认购或申购的起始时间为上午9:3,认购交易终止时间为当天下午5:0;申购交易
15、及其它基金业务终止时间为下午15:0。对当天在终止时间后做的基金交易,均作为预受理,可在下一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执行。(四)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五)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需加盖预留印鉴至原开户支行办理。(六)用于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我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基金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七)投资者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八)交易手续费1.开立基金账户、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关于规定向投资者收取;2.对于认购、申购交易,投资者可
16、以选择在申购基金或赎回基金时交纳认购/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申购费,后端收费的费率一般会随着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的增长而递减。两种收费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以申购为例):前端申购费 =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1 + 前端申购费率)后端申购费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3我行的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费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依照我行与其签订的关于销售协议定时转划至我行指定账户;4.总行收到基金管理公司划入手续费后按发卡行计入各支行(部)基金交易手续费收入账户内。交易手续费将按*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定时进行考
17、核,并计入中间业务科目。第四章 申办条件第十五条各支行(部)开办基金销售业务,须经总行授权,并由总行统一进行管理。支行(部)开办基金销售业务需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二)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并负责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人员,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要符合有关规定;(三)各支行(部)有关营销推广人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资质或基金销售资格/资质,并且经过总行培训,具备上岗能力。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
18、从业资格资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资质的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资质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资质,并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协议、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我行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我行及金融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密原则。严格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以及在我行留存的其他信息。(二)诚信守信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真实、客观地宣传销售基金,向投
19、资者告知风险提示。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业绩、或向投资者作违规承诺,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三)勤勉尽职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所有职责。(四)投资者权益优先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以诚信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权益的重要情形。同时,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权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权益之上。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人员在代理销售中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第六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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