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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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投资管理XXX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企业的持续责任,企业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制度由企业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委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企业
2、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 企业投委会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由投委会办公室制定并修订,并提交企业投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企业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企业投委会主任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投委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投委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企业信息披露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企业投委会秘书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投委会办公室所有人员;(二)企业投委会委员;(三)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四)执行合伙事务
3、人;(五)企业各部门;(六)企业合伙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的职责的企业人员和部门。第八条 企业投委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企业投委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第九条 企业投委会应该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企业投委会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 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企业投委会负责主持企业各部门制
4、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编制阶段之前,由企业投委会召集相关部门下发编制定期报告的任务和要求,企业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并以书面形式提供,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签字审核后上交企业投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5、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企业合伙人情况;(四)执行合伙事务人的任职情况、年度报酬情况;(五)投委会报告;(六)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七)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企业合伙人情况;(四)执行合伙事务人的任职情况、年度报酬情况;(五)投委会报告;(六)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七)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的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人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投委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投委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执行合伙事务人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投委会、合伙人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它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投委会决议;(二)召开合伙人大会
7、或者变更召开合伙人大会日期的通知;(四)合伙人大会决议;(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八)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九)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十)企业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六)企业合伙人发生变动,执行合伙事务人无法履行职责;(十九)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执行合伙事务人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一)更换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二)企业投委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
8、计估计;(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投委会决定进行更正;(三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应及时履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投委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相关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投委会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第二十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 该事项难以保密;(二) 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企业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一条 企业披露该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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