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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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第三条 反洗钱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为:(一)法律合规部负责监控大额、可疑交易数据,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二)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对可疑交易开展人工甄别,分公司负责对辖
2、区内营业部报送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复核;在对客户开展风险测评、身份识别时发现异常情况,向法律合规部报告;(三)计划财务部负责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向法律合规部报告;(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在风险监控过程中为发现可疑交易提供线索;(五)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档案与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相关资料。第四条 公司大额交易数据由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单客户多银行业务单个客户多个资金
3、账户间当日累计资金内转50万元以上;(三)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四)通过证券资金消费支付业务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支付金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的客户以外,客户通过银证转账划转款项的,公司可以不履行报告义务。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履行报告义务:(一)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
4、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二)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三)公司内部调拨资金;(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应于大额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七条 可疑交易数据由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或由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手工录入两种形式。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对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人工甄别,出具可疑交易报告初审意见:(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
5、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十)发现单客户多银行业务及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情形;(十一)短期内通过证券资金消费业务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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